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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

        【文字】丽水市公安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 2023-01-13 15:27:49 浏览次数:
        【图解】丽水市公安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结合2022年度丽水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情况编制而成。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6个部分。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全文在“丽水市公安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lsga.bjlbwl.com/)公布,欢迎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丽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505号,邮编:323000,电话:0578-2786385,电子邮箱:lssgaj@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2年,丽水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省公安厅、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在市政府办公室精心指导下,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立足载体建设,优化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增强信息公开实效性,稳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22年形成的所有政务信息均实现了依法、有序公开,未收取复印、邮寄等各类费用。

        (一)全面深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做好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方面信息公开工作。经统计,2022年丽水市公安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14306条,其中包括在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3条,本单位网站公开174条,微博微信等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14089条;依申请公开3条。

        (二)全面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丽水公安”微博、“丽水公安”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短信等平台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2022年,丽水市公安局共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18次,起到了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的作用。

        (三)全面提升依申请公开办理。加强依申请公开制度建设,严格按照《条例》和《暂行办法》规范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制定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年,我局共收到依申请公开3件,按时办结3件。

        (四)全面优化政府信息管理。及时对信息公开指南进行复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根据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充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依申请工作详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等内容。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不涉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借助法律顾问专业优势,提高信息公开专业化、法制化水平。

        (五)全面强化政府信息监督保障。为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机构、有制度、有专人、有安排、有考核。优化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责任分工,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成效,加强相关人员培训,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信息公开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六)全面提升工作成效,靶向整改。密切关注市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晾晒工作,建立定人定向联系整改制度,对通报晾晒中发现的相关单位问题,第一时间对照自查,坚决避免发生类似问题,坚决做到自查自纠、整改提升。经过一年的努力,没有因存在问题被市府办亮晒通报,取得了“零失误、零投诉、零出错”的良好成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2

        0

        6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69134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590947

        行政强制

        12833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29.2568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

        0

        0

        0

        0

        0

        3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2

        0

        0

        0

        0

        0

        2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

        0

        0

        0

        0

        0

        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3

        0

        0

        0

        0

        0

        3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尽管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与《条例》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比如政务公开全警参与度有待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简单、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公开的信息大多数以纯文本形式;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需进一步拓展。

        下一步,我局将紧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扣高质量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求,以政府信息公开门户为依托,充分利用官媒、新媒体等多维度宣传,将政务公开工作做实做好。多形式进行政策解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解读,丰富解读形式,加强政民互动,广泛运用图解、动漫、视频等可视化方式,以多种易了解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信息公开服务,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对照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形成规范,以整改促提升。坚持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完善监督制约措施,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规范提升依申请公开工作质效,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本年度未收取复印、邮寄等各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