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督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
第三条 工作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变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报、年报、工作思路和工作总结;
(四)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记录;
(六)学习、培训、宣传记录;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四条 工作台账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存档。
第五条 工作台账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检查工作。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台账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台账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