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修复的意义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国家发改委推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以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1、信用修复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必要环节。
2、信用修复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
3、信用修复是提高失信成本,提升社会诚信意识,预防失信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
4、信用修复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
二、信用修复的条件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3、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三、行政处罚的分类
1、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3)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4)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2、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1)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2)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3)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3、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信用修复所需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承诺书
3、行政相对人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处罚类型为警告的可提供已整改的情况说明。
五、信用修复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