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3-12747 | 文号 | 通告〔2023〕1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8号)文件要求,各设区市要制定适用于本辖区工作的执法事项目录。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事项,我局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省目录》),起草编制了《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丽水生态环境执法事项目录》)。
二、主要内容
《丽水生态环境执法事项目录》共分生态环境部门事项、外部门划转事项、划转综合执法部门事项等三个部分。其中,生态环境部门事项208项(行政处罚事项192项、行政强制事项16项)、外部门划转事项9项、划转综合执法部门事项16项。
每一项执法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等方面。
(一)事项名称。参照《省目录》,统一规范为“对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赋予编码。
(二)实施依据。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实施依据涉及各类法律法规共计61部,其中,法律12部、行政法规16部、省市地方性法规8部、部门规章22部、省政府规章3部。
(三)实施主体。参照《省目录》,生态环境部门事项和“外部门划转事项”责任部门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对涉及外部门的划转事项明确了部门职责边界。“划转综合执法部门事项”责任部门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与《省目录》的区别
《丽水生态环境执法事项目录》与《省目录》相比,主要有2个方面变动:
(一)删减我市不涉及执法事项69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等情况,删除了《省目录》中丽水市不涉及的“仅限省级”、海洋、法律废止等不再使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共69项。
(二)增加执法事项17项。由于2022年版《省目录》是2022年4月制定实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新法在其后施行。根据新法以及《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地方性法规,《丽水生态环境执法事项目录》增加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共17项。
四、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划定
部分处罚事项涉及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拟定的部门职责边界划定。划转综合执法部门等部门事项,按照省、市已正式印发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后续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本目录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
五、后续事项调整
《丽水生态环境执法事项目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按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规则执行。
四、施行时间
《丽水生态环境执法事项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华煜 联系方式:0578-2098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