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3-12746 | 文号 | 通告〔2023〕1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1-05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0-2023-0002 |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事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8号)文件要求,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形成了《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版)》,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版)》共分生态环境部门事项、外部门划转事项、划转综合执法部门事项等三个部分。其中,生态环境部门事项208项(行政处罚事项192项、行政强制事项16项)、外部门划转事项9项、划转综合执法部门事项16项。
二、涉及上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等发生调整的,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作相应动态调整,不再另行公布。
三、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县统一、同步的原则完成划转。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版)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