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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16W/2022-40114 文号 丽司〔2022〕34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1-18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11—2022—0002
        关于公布《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8 09: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办公室

        解读地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一步营造最优法治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扎实推进“法治浙江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浙司〔2021〕84号)规定,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将《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2月18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执法监督处反馈。清单事项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1.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

                  2.《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的起草说明


        丽水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bjlbwl.com/art/2022/11/18/art_1229460647_2447728.html


        附件1

        《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违则和罚则)

        省厅自由裁量规定

        (最轻档)

        适用条件

        1

        330212010006

        律师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年检周期内首次违反,非索取且数额未超过一千元,立案前已退还,并签订《告知改正承诺书》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330212004014

        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七)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年检周期内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在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签订《告知改正承诺书》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33021200300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年检周期内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在司法行政机关规定期限内改正,并签订《告知改正承诺书》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2

        《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法助共富、法护平安”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司〔2022〕1 号)规定,“持续推进轻微违法告知承诺首违免罚制度”。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助共富、法护平安”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丽司〔2022〕1 号),第(五)项“法治建设‘最佳实践’培育行动”中的第34项重点任务是“轻微违法告知承诺首违免罚制度”。据此,我局制定了《关于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丽司〔2022〕28 号 ZJKC11—2022—0001),28号文件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梳理不罚清单,我局也需要进行梳理《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浙司〔2021〕84 号)

        3.丽水市司法局《关于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三、起草过程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事项共有84项,对照84项处罚事项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条文,结合省司法厅印发的自由裁量制度,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相关规定进行梳理,第一轮共梳理出8项处罚事项。2022年9月16日,《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初稿)进行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同时征求县局和市局相关处室、协会意见,同步与业务处室交流具体业务操作,其中市局律工处通过对接省厅业务处室商定事项为律师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政处罚,其他处室和相关协会、社会公众均无意见反馈。据此,形成《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审议稿),共3项:1.律师收受当事人财物;2.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11月7日,立法处作出合法性审查意见,七条意见全部采纳,已进行相应修改。

        四、内容

        具体见上会的《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清单》事项实行动态调整。

        五、其他

        1.省厅没有制定相关“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市局1号文件和28号文件要求今年公布全市“首违不罚”清单,司法行政系统梳理清单3项,提请局决策。

        2.《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属于规范性文件,需走规范性文件流程;清单属于法律执行层面的制度,在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实行,具体日期在会议通过后确定。

        3.清单实施配套的《丽水市司法局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程序规定(试行)》《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告知承诺书》,目前在网上征求意见。

        监督处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