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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18 10: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司法局

        原文链接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法助共富、法护平安”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司〔2022〕1 号)规定,“持续推进轻微违法告知承诺首违免罚制度”。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助共富、法护平安”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丽司〔2022〕1 号),第(五)项“法治建设‘最佳实践’培育行动”中的第34项重点任务是“轻微违法告知承诺首违免罚制度”。据此,我局制定了《关于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丽司〔2022〕28 号 ZJKC11—2022—0001),28号文件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梳理不罚清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浙司〔2021〕84 号)

        4.丽水市司法局《关于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三、主要内容

        本次公布的《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为三项,分别是:1.律师收受当事人财物;2.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明确规定了三个事项适用不处罚必须同时具备年检周期内首次违反、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并签订告知承诺书等条件(具体详见文件)。

        《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事项实行动态调整。

        《关于公布<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8日起施行。

        四、其他

        解读机关:丽水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17日

        (联系人:林震,联系电话:2106368)


               政策原文链接:http://www.bjlbwl.com/art/2022/11/18/art_1229321955_24477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