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
2021-01-17 12: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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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汇总2020年度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编制而成。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部分。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20年我局共公开各类信息635条,其中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347条,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数288条。
一是进一步推进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工作。每日发布空气质量日报。每月还发布我市水环境质量状况。通过丽水电视台每日的天气预报等节目,发布空气环境质量。通过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不同形式,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数据。发布2019年度《丽水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发布2020年度空气质量日报366篇,空气质量月报12篇,水环境质量月报12篇,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信息等内容。
二是推进建设项目环评等行政许可信息公开。2020年,全市审批建设项目数474个,其中报告书68个,报告表406个,登记表备案数1559个项目。全市因不符项目准入条件要求被否的项目达13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55件,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5个。市本级共审批23个项目,其中12个为新建项目,报告书17个,报告表6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46件,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5个;危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情况等31个,项目总投资14987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251万元。上述内容主要公示在市政府政务网或我局门户网上。
三是充分发挥领导信箱、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专家(授课)咨询等方式,向公众和企业发布正面消息。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3份,并在做好解读工作。局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解读人的职责,在班子会上率先向班子成员解读政策依据,在公众咨询时也能做到带头解读。持续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重点污染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公开辖区内的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111家。
四是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
结果的公开力度。在局官方网站和市政府网站设置政策法规、环境执法、行政处罚等专栏,公布开展行政执法双随机工作情况等,2020年公开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9件,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34件。要求对严重违法行为、大案要案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并依法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网上公开,结合“6·5世界环境日”、“7.29丽水生态文明日”等活动载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达到普遍公开的目的。
五是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
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建立12369
举报热线、来电、来信、来访处理工作制度。2020年,共收到市本级环境问题投诉117件。同时,及时公布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息,包括边督边改问题整改情况、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信息。
六是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建立了突发环境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组建应急处置小组、应急专家库;设立应急指挥管理系统平台,结合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环境应急监测信息90条。
七是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核与辐射安全审批信息和辐射环境质量信息。通过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等平台共发布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的行政许可网上公示57条。
八是在市局网站新建碳中和、机动车信息公开专栏,向公众公开政府工作的最新工作动态和方向。此外,在排污许可证专栏公开信息5条。
二、依申请公开内容
(一)申请情况
2020年,我局共收到依申请公开11件,申请主体为7位公民和1位法人,申请渠道为网络申请和信函申请。主要涉及环境质量、历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环保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情况。
(二)处理情况
已对11件申请件全部答复。已公开答复10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1件,申请信息不存在0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由于我局人员编制力量不足,没有专职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政务公开管理能力仍然非常薄弱,部分信息公开还不够主动及时、到位、不全面,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
(二)改进措施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我局对各处室单位的综合考核和《市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考核任务。确定局牵头处室及人员,及时开展信息公开的业务对接和沟通,各处室、下属单位均明确1名工作人员担任本处室、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栏目,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有效监督,严格责任,确保局内各科室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使该工作规范、有序、客观、真实,全面提高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附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 | |
规范性文件 | 3 | 3 | 3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142 | 减 | 105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增 | 3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01 | 减 | 34 |
行政强制 | 0 |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附2: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合计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2 | | | | | | 12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 | | | | 0 |
三 、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0 | | | | | 3 | 10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 | | |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 | | |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 | | |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 | | |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 | | |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 | | |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 | | |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 | | |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 | | |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 | | |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 | | |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 | | |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 | | | | |
2.重复申请 | | | | | |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 | | |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 | | |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 | | | | |
(六)其他处理 | | | | | | | |
(七)总计 | | | | | |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1 | | | |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