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进一步明确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指导思想,全面提升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管理能力,着力完善政务公开发展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实施《丽水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对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提供了清晰的尺度。对政府机构,除负面清单上所列信息之外,其余信息一概需要对外公开,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问题上不再“自由”,必须对照清单办事;对民众而言,除了负面清单上所列信息,其余信息自己都有权知晓。将“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作为政务公开改革具体目标,给公权力套上了“紧箍咒”,使政务公开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负面清单制度”给公权力以清晰边界,给民众权利以明确保障,政务公开自然没有了任性的空间。并有利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有利于群众加深对政府工作的了解,有利于约束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二、纳入负面清单制度管理范围
(一)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
1.危及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9号主席令)(以下简称《安全法》),国家法律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上位法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位法,各地、各部门均不得以政务公开工作为由危及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安全领域;同时,《安全法》详细罗列了关于情报信息、风险预防和评估和预警、审查监管以及危机管控等四大方面法律依据,政务公开不得涉及。
2.危及经济安全。
3.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所谓公共安全管理,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包含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规律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人员疏散的场地安全、建筑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恶意和非恶意的人身安全和人员疏散等方面。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深层社会矛盾及反映这些矛盾的社会问题的表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体制转型期内产生的社会震荡。二,收入差距拉大产生的变态利益需求取向,使社会心理出现失衡,产生了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利益冲突的加剧必然使违法犯罪行为增多。三,大规模社会人口流动产生的附带性社会治安问题。四,政府职能转换期内产生的社会调控能力弱化。五,国际犯罪活动对国内产生的冲击。我市政务公开不得散播、冲击社会公共安全底线,与此有关的政务信息一律严加审核。
4.危及社会稳定。坚决防止、杜绝因为政务公开而引起的包括突发性群体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情况发生。敏感类、触发类的政务信息公开前,必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为更好的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制定评估方案。由评估主体对已确定的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同时进行组织调查论证、确定风险等级(A、B、C三个等级),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评估主体就评估的事项、风险的分析、评估的结论、应对的措施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最后集体研究审定。
5.其它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禁止公开;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2)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政府信息,如果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发布的,禁止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禁止类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
2.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3.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4.行政机关不得提供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记录不准确政府信息。
5.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得侵犯申请人其合法权益。
三、监管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因涉及《负面清单制度》工作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府办会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书面通知其加强整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附则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所属或者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