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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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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的若干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7-30 08:55:59    点击数:    来源: 高级人才服务科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高校毕业生人才引进力度,做大人才“蓄水池”,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78号)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本操作细则实施期限为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

        一、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一)补贴对象与标准

        2020年1月1日以后,高校毕业生与市本级、莲都区、丽水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并在丽水市区首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五年内在丽水市区(莲都区、丽水开发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其中国内“双一流”高校及海外名校QS排名前100位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分别为35万元/人、25万元/人,其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分别为25万元/人、10万元/人。

        (二)相关政策口径

        1.本项政策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海外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自主创业是指依法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ʻ双一流’高校及海外名校QS排名以引进人才毕业当年最新名单为准。

        2.本项政策中的“首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9日期间,在丽水市区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起且距首次参保日期不超过5年;申请购房补贴时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3.申请人所购房产须为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日期以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准,且按合同全额付清购房款<含按揭贷款>),或已取得房产证的商品住房(购房日期以不动产登记证所载日期为准)。

        4.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均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总额按双方补贴标准之和计算。

        5.房屋产权由非夫妻关系的多人持有的,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须持有1/3(含)以上产权。

        6.申请人在申请购房补贴时,须扣除按丽委办发〔2019〕54号规定已享受的人才租房补贴总额,且不得再申请租房补贴和租住人才公寓;已经租住人才公寓的购房补贴申请人,应在一年内退出人才公寓。

        7.申请人享受购房补贴后,从购买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所载日期起5年内其所购房产限制上市交易。申请人符合申领购房补贴条件且通过审核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购房补贴受理单位审批的《丽水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请表》等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凭《丽水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请表》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权利人已享受政府购房补贴”。限制交易期满的,由申请人提出撤销注记内容申请,由购房补贴受理单位审核后出具同意撤销的书面意见。

        8.申请人享受购房补贴的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从在丽水市区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日期起计算。受理单位每年对补贴对象的服务期进行核查,享受购房补贴对象在服务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申请人未满服务期月数督促申请人退回购房补贴:

        (1)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止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且3个月内未在市本级、莲都区、丽水开发区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恢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

        (2)所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被注销,且3个月内未在市本级、莲都区、丽水开发区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

        (3)被录用为公务员的;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认定不得享受购房补贴的。

        9.人才、人才所在单位及有关机构如有隐瞒、造假等行为或人才应退但未退购房补贴款的,依法追究责任,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相关征信平台。

        (三)资金渠道

        市本级、莲都区、丽水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非市属在丽单位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四)受理单位

        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莲都区人力社保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由用人单位(或本人)通过人才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2.审核。按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莲都区人力社保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程序予以兑现。莲都区、丽水开发区经费拨付参照以上步骤实施,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向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报备。

        (六)申请材料

        《丽水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请表》(网上填写)。

        (七)咨询电话

        1.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0578-2263608;
        2.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0578-2990209;
        3.莲都区人力社保局0578-2278538。

         

         

         

        二、高校毕业生来丽应聘补贴

        (一)补贴对象与标准

        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对通过邀请来我市参加专场招聘交流活动,并有意愿在丽水工作的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学生),按照每人次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食宿补贴。其中市外省内每人次500元、省外华东地区以内(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江西省,下同)每人次800元、其他地区每人次1000元。

        (二)资金渠道

        市本级、莲都区、丽水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非市属在丽单位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三)受理单位

        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莲都区人力社保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或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由用人单位(或组织单位)通过人才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2.审核。按用人单位(或组织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莲都区人力社保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程序将补贴直接发放给享受对象。莲都区、丽水开发区经费拨付参照以上步骤实施,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向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报备。

        (五)申请材料

        《高校毕业生来丽应聘补贴申请汇总表》(网上填写);

        (六)咨询电话

        1.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0578-2263629;
        2.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0578-2990209;

        3.莲都区人力社保局0578-2278538。

         


           三、在校大学生来丽实习补贴

        (一)大学生实习基地认定及管理

        1.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市本级、莲都区、丽水开发区所属企业。

        2.申报条件

        申请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提供相当数量的习岗位,拥有一定数量开展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实习训练进行有效管理;能够按规定为实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

        3.申报认定

        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通过人才网络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丽水市大学生企业实习基地申请表》(网上填写),经市、区人力社保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按择优原则确定入围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大学生企业实习基地。

        4.组织实习

        大学生企业实习基地与高校签订合作协议,经双向选择后确定大学生实习对象,并与大学生签订《丽水市大学生企业实习协议书》。每家实习基地每批次的实习学员一般不超过30人。

        大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基地应为学员配备有经验的指导老师,加强实训辅导,做好学员的管理工作,强化安全教育,并按要求做好学员的考勤工作,建立考勤台账。实习基地根据学员考勤情况和补贴标准通过银行按月先行支付学员生活费补贴,并保存考勤记录、生活费补贴发放记录(银行转账明细),经核实后作为实训基地申领实习补贴的依据。

        (二)大学生实习补贴申领

        1.补贴对象和标准

        企业与高校签订合作协议,吸纳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在校大学生到丽水参加实习锻炼,对提供实习岗位的单位参照就业见习基地政策给予实习补贴。实习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实习大学生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实习单位安排大学生实习期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实习基地为其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按实际缴纳金额对实习基地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

        2.资金渠道

        市本级、莲都区、丽水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非市属在丽单位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3.受理单位

        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莲都区人力社保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4.办理程序

        1)申请。实习基地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由企业通过人才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2审核。按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莲都区人力社保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程序予以兑现。莲都区、丽水开发区经费拨付参照以上步骤实施,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向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报备。

        5.申请材料

        1《丽水市大学生企业实习基地申请表》(网上填写)

        2丽水市大学生企业实习补贴申请表》(网上填写)

        3参加大学生企业实习人员名册》; 

        6.咨询电话

        1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0578-2263629;
        2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0578-2990209;
        3莲都区人力社保局0578-2278538。


         

        四、企业外出引才补贴

        (一)补贴对象与标准

        对参加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引才活动的企业,给予交通和食宿补贴。补贴标准为:省内每次1000元、省外华东地区以内每次2000元、华东地区以外每次3000元、国(境)外每次2万元。

        (二)资金渠道

        市本级、莲都区、丽水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非市属在丽单位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三)受理单位

        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莲都区人力社保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提出申请并通过人才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2.审核。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莲都区人力社保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程序予以兑现。莲都区、丽水开发区经费拨付参照以上步骤实施,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向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报备。

        (五)申请材料

        丽水市企业外出引才交通食宿补贴申请表》(网上填写);

         (六)咨询电话
        (1)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0578-2263629;
        (2)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0578-2990209;
        (3)莲都区人力社保局0578-2278538。

         



        附件>>关于加强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操作细则相关附件.docx


        原文地址:http://lsrc.bjlbwl.com/art/2021/2/22/art_1229399774_7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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