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以及对《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试行一年来的情况,我局对该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特拟定了《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文件依据中删除“《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简称“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也适用本细则。”
三、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分步、分批对用水户实施定额用水计划管理。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每月提供用水户准确的实际用水量、抄表日期等数据,及时提供抄表异常信息、用水户信息变更,以及新注册用水户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各县(市、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开展辖区内用水户定额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四、第八条修改为“基础调整系数暂定为1.1,……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2”。第六条和第七条相应基础调整系数均修改为“1.1”。
五、第八条(一)第一款修改为“荣获“水效领跑者”等国家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增减系数+0.2;获得省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增减系数+0.1;获得市级相关的节水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增减系数+0.05;”。
六、第八条(一)第三款修改为“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且非常规水资源用水量占年用水量达10%(含)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1;20%(含)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2;”。
七、第二章增加一条新条款为第九条“首次纳入非居民定额管理的用水户,按本细则第七条或第八条款执行,次年开始继续纳入用水定额管理的同一用水户可延用上一年度用水额度计划。”其余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八、第十二条申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须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一)《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核定额度调整申请表》;(二)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人员、设备设施等需要增加用水核定额度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三)三至五年以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或水平衡测试表;(四)排水许可证办理证明材料;(五)内部管网渗漏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佐证材料;(六)未拖欠加价水费的记录证明材料;(七)提供最新的节水统计报表;(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删去原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第十二条“不予调整用水核定额度”全部内容。其余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第十六条内容中“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修改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如遇下列情形确需减免的,用水户应当书面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十二、第十七条(一)修改为“因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定额用水的;”
十三、第十八条修改为“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用于节水管理工作。”
十四、第二十条修改为“本细则所称“水效领跑者”、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省级节水型(标杆)单位、市级相关节水称号,是指达到国家、省、市级相应的评价办法或者标准要求,由国家相关部委、省级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评审、验收通过并发文的企业、单位。”
十五、新增附件2“非居民定额用水计划管理流程图”。
十六、全文“定额(计划)用水”全部修改为“定额用水计划”,“(计划)”全部删除。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
联系电话:0578-2117238 传真:0578-2110980
信函邮寄继光街51号,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收,邮政编码:323000。
附件:1.《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2年9月28日
附件1《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