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更全面地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我局会同有关单位,对《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10月10日,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12日,《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市建设局网站、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言献策”栏目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0月14日组织召开《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规范性文件座谈会。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经研究,均予以采纳。具体反馈意见如下:
编号 | 反馈对象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原因说明 |
1 | 市司法局书面反馈 | 从内容上看,《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特征。如果发文主体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资格,且制定后公开发布的,则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制定。 | 予以采纳 | |
2 | 市发改委书面反馈 | 1.第十四条 “定额方式考核的用水户”建议修改为“定额用水计划考核的用水户”;(四)“(企业名单由发改部门提供)”建议修改为“(“高耗能”企业名单由发改部门提供,“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名单由经信部门提供,“涉水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名单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其理由与《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表述一致。 2.第十五条 建议整条删除,其理由《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且“定额方式考核的用水户”与“计划方式考核的用水户”实行两种标准缴纳,有失公允,难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 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