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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丽水市发改委
行政执法范围:丽水市
监督举报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 邮编:3230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2091116
一、行政执法依据:
丽水市发改委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法定依据具体条款。
网址链接http://fgw.bjlbwl.com/art/2019/12/13/art_1229228449_2505322.html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丽水市发改委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
网址链接:http://fgw.bjlbwl.com/art/2019/12/13/art_1229228449_2505325.html
丽水市发改委行政执法委托书。
网址链接:http://fgw.bjlbwl.com/art/2019/12/13/art_1229228449_2505324.html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法证持证人员名单。
网址链接:http://fgw.bjlbwl.com/art/2021/12/22/art_1229228449_4847515.html
四、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职责、权限:
网址链接:http://fgw.bjlbwl.com/art/2021/3/7/art_1229228449_4528334.html
五、法律救济途径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当事人对丽水市发改委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丽水市发改委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六、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程序:
网址链接:http://fgw.bjlbwl.com/art/2020/8/4/art_1229228449_2505348.html
七、双随机抽查事项
网址链接:https://zjzft.zjzwfw.gov.cn/pub/#/pub?key=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