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信息 | > 公告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委 托 人: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社会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简政放权有关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部分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1.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2.备案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认定;
3.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市财政出资项目除外);
4.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市财政出资项目除外);
5.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市财政出资项目除外);
6.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市财政出资项目除外);
7.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基本建设);
8.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基本建设);
9.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基本建设)。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三)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案件,应及时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备案。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2019年1月8日至权力事项变更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甲方提供一枚“行政执法专用章”,交给乙方专门用于行政执法。
(三)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委托人:(盖章) 被委托人:(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