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6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的通知》(浙财预〔2021〕23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丽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详见附件),经丽水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丽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xlsx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度)》的通知.pdf
3.征求意见反馈.zip2制定依据.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