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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市本级】(2023)9号
访问次数: 2 发布时间:2023-02-07 16:21:53
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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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3)9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毛彦雄
丽国用2014第6459号
莲都区檀香园6幢401室
毛彦雄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