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次数: 2 发布时间:2023-02-06 10:28:36 来源: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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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莲(47)号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 声明人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47
胡荣录
浙(2019)丽水市不动产权第
0049875号
紫金街道瀑泉村高章2号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