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收费目录公示清单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批准文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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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耕地开垦费 |
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丽水市莲都区每平方米56元;其他县(市)每平方米40元。2、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3、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4、对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 75 元标准缴纳。5、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需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市、区),可根据耕地开垦费标准、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结合补充耕地指标结构和数量,制订本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结算标准。6、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
《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浙财综〔2014〕73号。 |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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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闲置费 |
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格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国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政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财综〔2014〕73号 |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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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
《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政发〔2009〕48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令[2010]284号,浙财综〔2014〕73号 |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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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 |
详见文件 |
《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50号令)。《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政府第59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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