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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示

        发布日期:2023-01-12 10:30浏览次数:

        根据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函告我局已对丽水市锦侨置业有限公司丽水市下水南大溪南(锦侨欧悦城)项目建设中的涉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丽水市下水南大溪南岸(锦侨欧悦城)项目中,其2#5#-14#17#-44#46#-74#76#-78#92#-96#,共计76幢商业住宅楼一楼地面结构板设计位置为+-0.000米,一楼层高4.95米,现实际建成结构板位置为-0.75米,同时在+-0.000米位置加设预制板面层,内部填充泡沫混凝土,导致其底层实际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增加建筑面积约25270.89平方米。

        根据浙江天禾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要求明确下水南大溪南岸地块项目底层商业结构层能否拆除的函》的复函》,以及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要求进一步明确下水南大溪南岸项目(原中南布拉格)违法建设案件若干专业问题认定的复函》的意见,下水南大溪南岸地块项目设计变更联系单中底层商业地面的面层结构可以拆除,拆除面层后不影响主体结构以及房屋使用安全,底层结构板为地下室顶板受力结构板,拆除影响安全,不可拆除。我局拟将上述76幢底层商业部分的底层结构板(地下室顶板受力结构板)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现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将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敬请监督。

        一、公示期限五天:2023113日至119日。

        二、如对上述拟认定意见有异议,或违法建筑相邻人主张相邻权益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

        特此公示。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12

        联系电话:2073135

        联系人  :季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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