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章程》于2022年10月26日经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通过,现向社会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11月4日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电话:0578-2113319,丽水市城北街439号)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章程》
丽水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2022年10月26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住所为丽水市城北街439号。
第三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是经丽水市委编委批准,由丽水市司法局举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开办资金920.21万元,经费自理。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宗旨和业务范围: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依法受理并审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案件。
第五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举办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为丽水市司法局。
第六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登记管理机关为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七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丽水市司法局(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党组织负责人、处长、副处长;
(三)审核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章程草案;
(四)监督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丽水市司法局(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供必备的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工作开展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丽水市司法局(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市政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市政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宗旨,维护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党组织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二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党组织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六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设处长1名,处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九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职工大会定期召开,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应到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
(二)审议通过秘书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报告等,对秘书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报告等提出意见建议;
(三)审议通过秘书处工作制度、考核奖罚制度,对秘书处工作制度、考核奖罚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其他需要职工大会讨论决定重大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二十七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仲裁费收入、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和省、市、县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因丽水仲裁委员会终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是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丽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