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办法
目 录
1.丽水市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生须知和考场纪律
2.丽水市安全生产实际操作考试考生须知和考场纪律
3.丽水市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实施流程
4.丽水市安全生产实际操作考试实施流程
5.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监控录像管理办法
6.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档案管理办法
7.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疫情防控管理办法
8.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和管理办法
9.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丽水市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考生须知和考场纪律
一、考生入场前将除身份证和疫情防控必需品外的随身物品 存放于指定地点。
二、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 点参加考试。考生通过人脸识别后进入考场并随机安排座位。
三、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机位号入座。交卷前未经允许不得 擅自离开考场。
四、考生就坐后检查电脑和输入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提问前 举手示意监考人员,不得大声喧哗或讨论,保持考场安静。
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妨碍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未 经允许,安全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或教师不得进入安全生产知识考 试场所。
六、严禁携带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书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进入考场。
七、严禁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严禁在考试期间作弊 或帮助他人作弊。
八、严禁酒后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在考试场所吸烟。
九、特殊时段严格执行特殊要求。如疫情防控期间必须本人 健康承诺、亮绿码和行程卡、测体温和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入场, 并做好个人消毒防护工作。
十、80 分 (含) 以上合格者,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训的考生凭准考证到发证处现场领取 安全生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初训考生等待实际操作考试通知。
十一、80 分以下 (不含) 不合格者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 格后参照第十条执行。
十二、本制度自二 O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施行。
丽水市安全生产实际操作考试考生须知和考场纪律
一、考生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实际操作考试要求的着装和用 具规定。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 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二、考生通过身份核对后进入考场。 由监考人员按照考试计 划宣布开始考试。
三、未经允许,安全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或教师不得进入实际 操作考试场所;候考人员统一在指定候考区域等待呼叫,不得随 意进入实际操作考试场所。
四、考生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 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讨论。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听从 考评员指挥,不得妨碍监考人员和考评员的正常工作,未经考评 员同意不得私自操作设备、设施。
五、考生依次进入工位后,不得随意变更工位。考生考试过 程中若出现设备故障,应向考评员举手示意。设备调修时间在考 试时间内扣除, 由考评员计时,向后顺延; 由于操作失误、违反 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耽误的时间不补加; 由于停电及外部原 因影响实操考试时, 由考评员核实裁定,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六、考生需按科目类别逐一参加实际操作考试,考生按要求 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所有科目考试的,须 经监考人员和考评员同意后方可离场。
七、考生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实际操作考试相关规程,确保
考试安全。
八、严禁在考试期间作弊或帮助他人作弊。
九、考试规定时间结束后,考生应终止操作,并举手示意。 考评员现场评判考生的考试成绩。考试结束后,考生应整理好工 位、工具或操作台,保持考试环境整洁、有序。经考评员同意后, 方可离开考场。
十、严禁在考试期间野蛮操作,损害设备、设施。如有损坏, 按市场价进行赔偿。
十一、本制度自二 O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施行。
丽水市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实施流程
一、安全培训机构按规定完成培训后填写《丽水市安全生产 考试申请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书面提出考试申请。
二、 申请在县级考试点考试的,考试申请先报属地应急管理 局审核同意,由县应急管理局上报丽水市应急管理技术服务中心; 申请在市级考试点考试的,考试申请上报丽水市应急管理技术服 务中心。
三、安全培训机构报送考试申请表的同时,按要求上传考试 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上传要求详见《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申请资 料清单》。
四、丽水市应急管理技术服务中心接到考试申请后,应当对 申请参加考试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报考人员考试资格 符合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确定考试安排。
五、考试计划和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逐级通知到安全培训机
构, 由安全培训机构通知考生按时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六、考试点应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 设施顺利运行。
七、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核对考试系统结束时间后在《丽 水市安全生产考试考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考试结果并交丽水市 应急管理技术服务中心存档。
八、本制度自二 O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施行。相关表格或模 板根据不同对象另行发放。
丽水市安全生产实际操作考试实施流程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由 培训机构根据知识考试合格人数以及考生实际操作熟练情况提出 考试申请。
二、丽水市应急管理技术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操作考试计划选 派相应专业的考评员。
三、安全生产实际操作考试申请、其它人员选派、审核、通 知、补考程序与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一致。
四、通知考试点根据考生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 工具和辅材。
五、考试开始前,考评员现场签订《考评员承诺书》交由监 考人员。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在《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考场记 录表》填写考试场次的开始、结束时间,并组织考评员、安全培 训机构负责 (委托) 人签字确认考试结果。考评员将考试成绩录 入《报名汇总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丽水市安全生产 考试考场记录表》和《考评员承诺书》一起交丽水市应急管理技 术服务中心存档。
六、考评员应在实际操作考试完成后 2 日内将实际操作考试 成绩录入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丽水市应 急管理技术服务中心审核。
七、采用实操考试评分管理系统考试的, 由考评员在实操考 试评分管理系统当场评判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是否有效,电子签
名后,将考试成绩上传信息系统。
八、安全生产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发放特种作 业操作证。
九、本制度自二 O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施行。相关表格或模 板根据不同对象另行发放。
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监控录像管理办法
一、认真落实监控管理相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考试监控设 备工作稳定。
二、各考试点要明确监控管理员,掌握计算机和监控系统操 作技能。并设置管理权限和密码。严禁将权限和密码告知无关人 员,做好保密工作。
三、保证各县 (市、 区 ) 考试点监控设备与省、市远程监控 平台相通。
四、监控管理员要把监控到的各类情况 (监控运行、考场违 规等) 及时如实上报,并做好记录,登记存档备查。
五、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监控设备。
六、监控管理员不得在监控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利用监控 计算机从事与安全生产考试监控无关事情。
七、考前 15 分钟打开视频监控。考试结束后,监控管理员负 责及时下载每场考试全程监控,并按规定存档。
八、本办法自二 O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施行。
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档案管理办法
一、安全生产考试管理档案包括安全培训机构注册和信息变 更档案、考试申请档案、考试审批和组织实施档案、承诺书档案、 劳务费档案、安全生产证书管理档案、监控录像档案等。
二、安全培训机构注册和信息变更档案包括书面报告材料、 申请表、安全培训机构信息和师资等变更材料、相关复印件、图 片、扫描件等。
三、考试申请档案包括考生名单汇总表、课程表、考生申请 表、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资料等。
四、考试审批和组织实施档案包括考场记录表、考试计划、 考试通知、考场概况、班级成绩汇总表、疫情防控表、资料审核 确认书、考试申请表等。
五、承诺书档案包括安全培训机构、考务人员、巡考人员、 监考人员和考评员签字后的承诺书。
六、劳务费档案包括劳务费发放审批单、专家选派事前审批 表、劳务费报销明细表、其他费用报销单等。
七、安全生产证书管理档案包括证书发放记录、变更和补证 申请表、发放、变更、补证详细情况表等。
八、监控录像档案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全过程监控档案、 安全生产实际操作全过程监控档案等。
九、安全培训机构注册和信息变更档案、考试审批和组织实 施档案、承诺书档案、安全生产证书管理档案等档案以纸质材料
存档备查。
十、考试申请档案以数字化方式在相关系统或电脑上保存备 查。
十一、劳务费档案由财务部门制作凭证备查。
十二、监控录像档案保存在考试电脑上备查。
十三、本办法自二 O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施行。相关表格或 模板根据不同对象另行发放。
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疫情防控管理办法
一、安全培训机构要全面履行对培训人员的管理责任,负责 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摸排,加强协查管控。
二、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对参加考试人员进行个人信息登记, 严格落实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现场测量体温和规范佩戴口罩等 措施,严禁有疫情风险的人员参加考试。
三、考试点要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配备消毒液、洗手液、 湿纸巾、体温计、口罩等疫情防控必需品。
四、考试点在考试前一天对各项设备、设施进行消毒;考试 开考前 30 分钟,考务人员对考点进行通风,确保室内空气流通。
五、在防控检查中,发现有健康码、行程卡、体温等异常人 员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由监考人员按照《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 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落实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六、严格落实一米就座候考、一米排队入场、隔位考试等要
求,严格控制考生进入考试点和考场的速度。
七、进入考试点,安全生产考试工作人员、安全培训机构工 作人员、考生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八、考试前,安全培训机构要求学员填写《学员健康申报表》 经本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同时将《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疫情防控 登记表》上报考试点,经监考人员复核后方可组织考生入场。
九、考生进入考场,摘下口罩完成人脸识别后迅速规范戴好 口罩方可领取准考证入场考试。
十、考试结束后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试点区域逗留。
十一、本办法自二 O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施行。相关表格或 模板根据不同对象另行发放。
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和管理规定
一、考试点的新建、扩建、改建、搬迁工作由属地应急管理 部门向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可行性申请,报省应急管理厅同意 后方可新建、扩建、改建、搬迁。
二、考试点严格按相关标准建设完成后,由属地应急管理部 门通过公文平台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考试点验收申请,并附上验 收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详见《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点建 设报批材料清单》。
三、丽水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表后组织初步验收,如有整 改事项及时下发整改指令。整改完成后,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上 报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复核。验收合格,经局班子研究通过后上 报省应急管理厅批准。
四、考试点根据丽水市应急管理技术服务中心的考试安排, 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五、考试点负责考试场地、考试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 材的建设、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考试前对考试系统和监控系统 等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正常运行。
六、考试点要为考务工作人员和考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考试 环境,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七、做好考前教育,宣读考生须知和考场纪律、考试实施流 程及 “即考即领”注意事项。必要时进行讲解。
八、做好考场秩序维护等工作,考试结束后提交考试成绩。
九、本制度自二 O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施行。相关表格或模 板根据不同对象另行发放。
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一、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 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 令离开考场:
( 一 ) 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 二 )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 三 ) 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 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 四 ) 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五 ) 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二、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 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 自作 出决定之日起算:
( 一 ) 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 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 二 ) 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 三 ) 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 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 四 ) 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 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 五 ) 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三、安全生产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 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 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 二 ) 提示考试人员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 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 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 三 ) 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 范围作弊的;
( 四 ) 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的;
( 五 ) 其他违纪行为。举报 (监督) 电话:0578-2070628。
四、本办法自二 O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