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定名为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住所为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395号1栋。
第三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是经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丽水市应急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以及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属地中央在丽企业的执法工作。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的权利:
(一)提出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队长、副队长;
(三)审核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章程草案;
(四)监督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的义务:
(一)支持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公,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提供稳定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宗旨,维护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实行丽水市应急管理局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设队长1名。队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行政管理、公益服务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实行公开招聘,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干部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由丽水市应急管理局统一管理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全部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执法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形成后,内部公示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和备案。
(五)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需终止的,经丽水市应急管理局、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是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
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丽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10月31日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