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20〕17号)精神,市安委会制定《丽水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大多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工艺或构成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高,发生事故影响大,历来是政府部门监管的重点。非法违法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往往安全意识淡薄、工艺技术落后、未经正规设计、生产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差、应急水平低下,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同时,这类企业为逃避政府监管,常常选择一些隐蔽性强的地点从事非法生产、储存活动,风险不易察觉,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甚至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社会危害十分巨大。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20〕17号)精神,推进丽水市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深入开展,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全市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查清当前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压实“打非治违”属地、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系统性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有效管控各类危化品事故,不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底数,彻底查清重点。以各县(市、区)、丽水开发区为责任单位,组织发动辖区内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庄(社区),采取全面排查、明察暗访、突击夜查、交叉互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等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2020年11月底前查清底数,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重点做到“六个彻底”查清。
1.彻底查清现有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2.彻底查清超营业范围、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非化工企业;
3.彻底查清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4.彻底查清以挂靠、租赁、或“场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
5.彻底查清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等,非法违法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场所和个人;
6.彻底查清利用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非法违法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场所和个人。
(二)分类打击整治,彻底消除隐患。根据排查的非法违法“小化工”结果,分类处置,从严从快打击非法违法行为,2021年1月底前完成依法限期办理手续、停产整顿、拆除装置等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点做到“三个彻底”消除。
1.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
3.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从严从重处罚,确保取得实效。坚持边检查、边整治、边问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2021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法违法行为的追责问责。重点做到“四个从严”处罚。
1.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3.对违法出租场地、设备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充分发挥问责的警示震慑作用,及时依法公开问责结果。
三、职责分工
1.市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政法各单位参与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大数据+网格化”治理机制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发动网格员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摸底排查工作;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成效纳入全市网格规范达标率考核内容。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从严备案化工项目,严格执行《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要求,严禁新增低端落后化工产能;负责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加强已关闭退出化工生产企业的跟踪管理,按照“彻底断水断电、彻底拆除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理清生产原材料和产品”的要求,确保彻底关停退出,防止死灰复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严防被违法违规“小化工”利用;积极参与违法违规“小化工”排查,发挥公安情报信息工作作用,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支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4.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负责对列入排查整治的“小化工”企业涉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小化工”企业实施关停;督促地方政府积极防范“小化工”生态环境风险;对已关停“小化工”企业,督促地方政府开展污染地块环境治理修复。
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面排查农药生产企业持有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情况,检查农药生产企业是否超范围生产,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等不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或产品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7.市商务局负责排查废品回收及加油站,牵头打击非法废品回收及加油站点。
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使用危化品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排查摸底,规范合法,打击非法;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典型非法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公开严惩、警示曝光,为“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营造强大声势和氛围;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举报、兑现奖励;督促各有关部门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指导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推进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完成。
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严把化工行业企业市场准入关,负责筛查全市已登记所属行业为“化工产品制造”、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化学工业”“化工”字样的市场主体名单,按照管辖区域提供给地方政府排查摸底;负责接受并按要求处置“小化工”企业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生产销售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定职责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生产、销售、储存、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小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行为,一经发现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化工生产经营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小化工”整治的善后工作,对于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违法违规“小化工”企业,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企业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排查和整治“小化工”企业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重点排查“小化工”企业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风险隐患;归集违法违规“小化工”企业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10.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督促当地政府加强“小化工”集中分布区域的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小化工”事故处置能力;加强化工灭火救援专业力量建设,配齐配精车辆装备,强化针对性熟悉演练,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11.市电业局负责依照规定程序提供有关动力电客户清单;为现场停电提供技术指导。
12.市发改委将主管部门归集的违法违规“小化工”企业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在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及信用丽水网站进行公示,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发动和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进行宣传,讲清非法违法“小化工”的严重危害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各县(市、区)要在2020年10月30日前在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线索,严格落实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制度,在全市范围掀起集中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高潮,形成全社会参与、共同打非法违法行为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大数据和网格化应用。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综合应用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化工和疑似化工市场主体清单,动力电用户和夜间、短期内用电数量激增的用户清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卸货电子运单、异常运行轨迹等数据,进行数据共享和交叉比对;用好危化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对危化品使用企业(单位)供货来源进行追踪溯源,有针对性的发现异常情况。发挥基层网格员的“信息员”和“宣传员”等作用,做到排查工作“定格、定责、定人”,实现“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结合本次整治任务,2020年11月10日前各县(市、区)、丽水开发区对乡镇(街道)相关管理人员、基层网格员实施一次全面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技能培训,提高排查的有效性。
(三)开展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和约谈警示。组织新闻媒体跟随明查暗访、跟进整改督办、跟踪执法问责,在2020年11底前、2021年1月底前分别选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对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不力或整治期间因非法违法“小化工”发生事故的地区开展约谈警示。
(四)实施重大非法违法行为跟踪督办。市安委会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实施关闭取缔、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建立一案一档,确保整治到位。
(五)强化执法力度。充分用好法律手段,对非法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落实案件移交制度,在整治过程中,有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六)严肃追责问责。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排查责任,及时发现并彻底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0月下旬)。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1月上旬至2021年2月)。各级政府组织力量,对“小化工”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清单台账。对乡镇(街道)、村(社区)无法界定为“小化工”的疑似企业一律上报并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对排查出的“小化工”,由各地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彻底整治,严肃问责。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1年3月至5月)。市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非法违法“小化工”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固化形成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专项整治由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要将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作为我市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的重要专题,结合全市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重点整治等工作,对照整治任务和工作措施,统筹考虑,一并部署。各县(市、区)、丽水开发区负主体责任,落实在镇村,采取“以村居保乡镇、以乡镇保县、以县保市”的方式,层层传导责任压力;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定期会商研判,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加强对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协调指导,深入镇村检查督导,及时了解整治进展,检查突出问题,压实整治责任,推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对集中整治行动不重视、效果不明显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市安委办将结合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巡查,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安委办每月3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报市安委办。
(三)强化长效监管。各地要以此次排查整治为契机,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违法违规“小化工”死灰复燃,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办在2021年5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书面报市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