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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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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 2020-10-30 16:12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丽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直接利害关系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领导提出或相关承办处室提出议题建议,同时由承办处室提交决策议题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等相关材料,并经局分管局长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同意,确定重大决策议题。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工作程序是:

        (一)酝酿与起草。承办处室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形成“草案初稿”报局分管领导;

        (二)讨论与修改。局分管领导与承办处室充分讨论与修改,形成“正式草案”报局主要领导;

        (三)广泛征求意见。经局主要领导初步同意后,由承办处室形成“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局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修改与评估。承办处室在组织征求和听取意见时,应当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及时对征求意见结果进行分类汇总,认真分析和采纳合理意见,对于未能采纳的意见应当进行专门说明。

        (五)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必要时,可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六)决定与公布。对于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可提交局党组决策。党组决定后,由承办处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局相关领导签发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六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由承办处室以市应急管理局的名义邀请相关专家(不少于3人)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组意见和论证报告。

        承办处室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咨询论证专家。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

        第七条对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由承办处室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采取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与案例分析等方式,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八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承办处室应当公布听证事项,通过自愿报名、定向选择等方式遴选听证参加人,保证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代表性,并事先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

        承办处室应当在听证会上对决策事项作出说明,接受听证参加人质询,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承办处室拟订决策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提交局党组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处室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与评估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或征求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廉洁性评估报告;

        (六)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

        (七)省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八)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九)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局党组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承办处室修改后交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6个月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二条对已经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局各职能处室的职责分工,由局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重大决策决定的贯彻执行。需多个处室分工的,由承办处室拟定分工意见,明确相关处室责任与工作要求,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各相关室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明确重大决策日常工作责任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根据局领导要求,及时报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及时报告重大决策执行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对策措施、或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十四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由局办公室通过局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承办处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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