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丽水开发区营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对《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意见征求,现将修订后的《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
2021年7月20日
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以下简称中介平台)行为,推进丽水市行政审批中介市场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深化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各项有偿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审计、代理、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不包含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机构及各类行业协会。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中介服务,遵循诚信、公平原则,恪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中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入驻中介平台的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涉政中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丽水市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负责中介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介平台服务的范围按照《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执行,并根据改革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需要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类、施工类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由中介平台提供服务的事项,不属于中介平台服务范围。
第七条 根据市场化改革“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协会性质等机构外,中介平台对中介机构全面开放入驻。入驻由中介机构自主申请、签订入驻协议(网上协议,详见附件1),并提供社会信用代码等必要的信息。中介机构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的企业账号,经浙江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后激活账号,其他企业信息由中介机构自主完善。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遵循中介平台有关竞价规则,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限时办结、服务承诺。中介服务成果需报送相关部门进行网上审查的,中介机构需提供电子文本,并协助业主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 业主统一使用浙江政务网实名认证账号登录。按照“谁发布、谁承担、谁选择、谁负责”的原则,业主应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九条 中介平台业务流程按照发布、竞价、成交、送审、审批、评价五个环节开展,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网上发布。业主根据自身项目实际需要,在中介平台上发布所需类型的竞价公告;
(二)网上竞价。业主竞价公告发布成功后,中介机构可根据项目所列具体需求参与竞价;
(三)网上成交。项目网上竞价结束后,业主根据竞价情况和成交办法,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并发布成交公告;
(四)网上送审。需开展部门审查中介服务成果的项目,中介机构要及时通过中介平台“材料送审”模块,进行网上送审;
(五)网上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中介送审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审查不通过的,部门应就审查不通过说明理由,并通过平台推送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修改后重新网上送审,直至文本通过。
(六)网上评价。中介服务项目结束后,业主在中介平台上对中介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 评价方式
(一)根据《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评价细则》(详见附件2),对中介机构在中介平台上的服务进行智能化评价。智能化评价信息、中介信息、网竞信息、成交信息、材料质量、提速率、业主评价、投诉情况等将纳入平台企业信息。
(二)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丽水市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要做好平台日常评价管理工作,指导项目业主对中介服务做好事后评价;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中介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按要求实时推送“浙江网上中介超市”。
(三)丽水市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将对中介行为信息进行采集,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数据库保存。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项目信息、出具虚假项目材料,隐瞒项目相关重要信息;
(二)无故不履行成交合同;
(三)违反成交规则;
(四)发布限额以上的中介项目、采购类项目及施工中介一体化项目等不符合平台定位的项目;
(五)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五)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六)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中介平台开展业务。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且整改不到位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双方重大损失且未处
理到位的;
(三)被列入行业黑名单或失信名单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不适合从事中介相关业务的。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用户许可协议
您在注册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前应当认真阅读下列协议(“本协议”)。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所有条款,那么您将不能在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进行注册。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平台达成一致,成为平台“用户”。
感谢您使用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本协议是您与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之间的法律协议。在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您有权注册成为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用户。
一、创建通行证
1.当在本平台中创建或更新通行证时,您需要向运营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法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以及执业人员的部分信息等。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您须以真实信息注册使用本平台,否则,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不利的法律后果。公司信息一经填写并成功提交,即不得随意变更,如提供的资料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运营方报备、变更。
二、运行
1.本平台主要是进行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成果制作行为的网上竞价活动。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67号文件要求,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在本平台上进行。社会投资项目也可根据业主意愿自主选择本平台进行。
2.通过本平台进行的每个竞价项目须由项目业主自行制定成交办法,成交办法应在竞价公告中明确。项目业主要依据成交办法选择成交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并按照约定与成交机构签订相关合同。
3.本平台具备中介成果直接报送审批部门的功能,各成交机构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本平台进行中介成果网上送审行为,本平台依照省、市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送审行为进行监督。
4.您不得在本平台上提供以下服务:
A.国家禁止或限制的;
B.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
C.平台规则、公告、通知或平台与您单独签署的协议中已明确说明不适合在本平台上提供的。
三、监管
为保障平台的有序运行,规范中介成果制作行为,确保中介成果质量,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对注册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监管方式以智能化评价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为主,并将综合考虑项目业主、中介机构的意见。本监管方式将根据丽水市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进行动态调整,同意本协议并进行注册的机构视为同意进入监管流程。
四、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
1.法律适用:本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修订、补充、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如法律无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2.管辖:您因使用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与您协商解决,无法进行自行协商时,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牵头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市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可分性:本协议任一条款被视为废止、无效或不可执行且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该条应视为可分的。
附件2
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评价细则
内容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说 明 规 则 |
中 介 信 息 | 百分比例 | 信息完整 度 | 按照中介入驻平台信息完整率进行排名,完整度并纳入平台企业名片,予以公示 |
网竞信 息 | 次数 | 报 价 次 数 | 按照中介报价次数进行排名,相关信息纳入平台企业名片,予以公示 |
成交信 息 | 次数 | 成 交 次 数 | 按照成交次数进行排名,相关信息纳入平台企业名片,予以公示 |
材 料 质 量 | 次数 | 文本通过 率 | 按照中介直接通过平台送审成果材料的通过进行排名,通过率将纳入平台企业名片,予以公示 |
提速率 | 百分比 | 提前完成时间 |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与实际完成时间计算后进行排名,提速率将纳入平台企业名片,予以公示 |
投诉情 况 | 次数 | 投 诉 次 数 | 记录经核实的投诉次数,业主投诉、主管部门点名通报或其他不良行为 |
业 主 评 价 | 满意率 | 很满意 | 中介负责,对项目完成较好,业主满意率高 |
满 意 | 规定时间内完成且服务成果较高、收费合理、服务态度好 | ||
不满意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且成果质量差、存在乱收费、服务态度差等 |
政策解读链接:http://xzsp.bjlbwl.com/art/2021/7/23/art_1229215741_2312109.html
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丽水开发区营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对《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意见征求,现将修订后的《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
2021年7月20日
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以下简称中介平台)行为,推进丽水市行政审批中介市场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深化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各项有偿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审计、代理、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不包含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机构及各类行业协会。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中介服务,遵循诚信、公平原则,恪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中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入驻中介平台的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涉政中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丽水市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负责中介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介平台服务的范围按照《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执行,并根据改革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需要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类、施工类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由中介平台提供服务的事项,不属于中介平台服务范围。
第七条 根据市场化改革“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协会性质等机构外,中介平台对中介机构全面开放入驻。入驻由中介机构自主申请、签订入驻协议(网上协议,详见附件1),并提供社会信用代码等必要的信息。中介机构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的企业账号,经浙江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后激活账号,其他企业信息由中介机构自主完善。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遵循中介平台有关竞价规则,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限时办结、服务承诺。中介服务成果需报送相关部门进行网上审查的,中介机构需提供电子文本,并协助业主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 业主统一使用浙江政务网实名认证账号登录。按照“谁发布、谁承担、谁选择、谁负责”的原则,业主应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九条 中介平台业务流程按照发布、竞价、成交、送审、审批、评价五个环节开展,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网上发布。业主根据自身项目实际需要,在中介平台上发布所需类型的竞价公告;
(二)网上竞价。业主竞价公告发布成功后,中介机构可根据项目所列具体需求参与竞价;
(三)网上成交。项目网上竞价结束后,业主根据竞价情况和成交办法,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并发布成交公告;
(四)网上送审。需开展部门审查中介服务成果的项目,中介机构要及时通过中介平台“材料送审”模块,进行网上送审;
(五)网上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中介送审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审查不通过的,部门应就审查不通过说明理由,并通过平台推送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修改后重新网上送审,直至文本通过。
(六)网上评价。中介服务项目结束后,业主在中介平台上对中介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 评价方式
(一)根据《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评价细则》(详见附件2),对中介机构在中介平台上的服务进行智能化评价。智能化评价信息、中介信息、网竞信息、成交信息、材料质量、提速率、业主评价、投诉情况等将纳入平台企业信息。
(二)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丽水市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要做好平台日常评价管理工作,指导项目业主对中介服务做好事后评价;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中介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按要求实时推送“浙江网上中介超市”。
(三)丽水市行政审批代办服务中心将对中介行为信息进行采集,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数据库保存。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项目信息、出具虚假项目材料,隐瞒项目相关重要信息;
(二)无故不履行成交合同;
(三)违反成交规则;
(四)发布限额以上的中介项目、采购类项目及施工中介一体化项目等不符合平台定位的项目;
(五)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五)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六)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中介平台开展业务。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且整改不到位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双方重大损失且未处
理到位的;
(三)被列入行业黑名单或失信名单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不适合从事中介相关业务的。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用户许可协议
您在注册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前应当认真阅读下列协议(“本协议”)。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所有条款,那么您将不能在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进行注册。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平台达成一致,成为平台“用户”。
感谢您使用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本协议是您与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之间的法律协议。在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您有权注册成为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用户。
一、创建通行证
1.当在本平台中创建或更新通行证时,您需要向运营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法人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以及执业人员的部分信息等。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您须以真实信息注册使用本平台,否则,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不利的法律后果。公司信息一经填写并成功提交,即不得随意变更,如提供的资料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运营方报备、变更。
二、运行
1.本平台主要是进行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成果制作行为的网上竞价活动。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下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竞价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67号文件要求,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事项在本平台上进行。社会投资项目也可根据业主意愿自主选择本平台进行。
2.通过本平台进行的每个竞价项目须由项目业主自行制定成交办法,成交办法应在竞价公告中明确。项目业主要依据成交办法选择成交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并按照约定与成交机构签订相关合同。
3.本平台具备中介成果直接报送审批部门的功能,各成交机构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本平台进行中介成果网上送审行为,本平台依照省、市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送审行为进行监督。
4.您不得在本平台上提供以下服务:
A.国家禁止或限制的;
B.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
C.平台规则、公告、通知或平台与您单独签署的协议中已明确说明不适合在本平台上提供的。
三、监管
为保障平台的有序运行,规范中介成果制作行为,确保中介成果质量,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对注册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监管方式以智能化评价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为主,并将综合考虑项目业主、中介机构的意见。本监管方式将根据丽水市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进行动态调整,同意本协议并进行注册的机构视为同意进入监管流程。
四、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
1.法律适用:本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修订、补充、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如法律无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2.管辖:您因使用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与您协商解决,无法进行自行协商时,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牵头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市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可分性:本协议任一条款被视为废止、无效或不可执行且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该条应视为可分的。
附件2
丽水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评价细则
内容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说 明 规 则 |
中 介 信 息 | 百分比例 | 信息完整 度 | 按照中介入驻平台信息完整率进行排名,完整度并纳入平台企业名片,予以公示 |
网竞信 息 | 次数 | 报 价 次 数 | 按照中介报价次数进行排名,相关信息纳入平台企业名片,予以公示 |
成交信 息 | 次数 | 成 交 次 数 | 按照成交次数进行排名,相关信息纳入平台企业名片,予以公示 |
材 料 质 量 | 次数 | 文本通过 率 | 按照中介直接通过平台送审成果材料的通过进行排名,通过率将纳入平台企业名片,予以公示 |
提速率 | 百分比 | 提前完成时间 |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与实际完成时间计算后进行排名,提速率将纳入平台企业名片,予以公示 |
投诉情 况 | 次数 | 投 诉 次 数 | 记录经核实的投诉次数,业主投诉、主管部门点名通报或其他不良行为 |
业 主 评 价 | 满意率 | 很满意 | 中介负责,对项目完成较好,业主满意率高 |
满 意 | 规定时间内完成且服务成果较高、收费合理、服务态度好 | ||
不满意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且成果质量差、存在乱收费、服务态度差等 |
政策解读链接:http://xzsp.bjlbwl.com/art/2021/7/23/art_1229215741_23121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