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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

        发布日期:2022-07-2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于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推进市场监管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这一新型监管机制具有以下优势:

        从无差别监管向差异化监管转变

        “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监管模式。“双随机”就是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抽查的具体方法是,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同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之一就是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同时,监管部门需依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随机抽查。这一做法可以有效防范监管部门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杜绝权力滥用,预防监管人员利用执法寻租。以随机方法确定监管对象和监管频次,与以往基本上依靠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社会舆论、事故、日常性检查、监管人员的直觉等方法确定监管对象和监管频次相比较,应该说是一项非常大的改革和进步。但这一方法因是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监管对象,在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和监管频次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无差别性、盲目性。

        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则是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在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监管部门能够按照企业信用风险高低,主动确定监管对象和监管频次。《意见》要求,对A类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再结合“双随机、一公开”中的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及公开查处结果,更有利于达到监管的目的,提升监管的效能。

        从粗放式监管向精准化监管转变

        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最大特点在于监管对象的精准化。

        首先,由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的统一。这一指标体系主要由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构成。同时,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以在全国性指标体系框架下,因地制宜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市场监管各业务领域也可以结合本领域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建立专业型分级分类指标体系。根据其重要性及影响赋予不同权重,并根据监管实际不断更新调整,持续优化完善。

        其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信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侵权假冒治理、价格执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领域的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抽查检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涉企信息。

        最后,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对本辖区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收集的全面性、及时性,保证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精准地、主动地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分配监管资源,有效破解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在保证底线监管的基础上体现区别监管原则

        《意见》充分考虑到不同企业、行业、业态的情形,要求在保证底线监管的同时,在监管的原则上区别对待。

        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实行全链条监管。

        对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企业要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确保监管更加科学有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意见》出台的目的,是要在全面建立并持续优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能够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抽查检查,并对企业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因此,其无疑是一项实现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目标,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作者: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 2022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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