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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3-12759 文号 丽政办发〔2023〕2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政策简明问答】关于《丽水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06 15: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原文链接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方案?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9年52号)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持优惠政策的延续性,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推进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该方案与“丽政办发2019年52号”文件有何变化?

        该方案大体延续了“丽政办发2019年52号”文件的框架和内容,并针对近年来该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以及个别政策表述不够明确的地方加以修改完善。

        三、该方案的具体变化之处有哪些?

        (一)第二条“适用对象”,原文件表述为“市区(莲都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因在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有“丽景园”,且其行政管理主体为景宁县,因此修改为“市区(莲都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包括丽景民族工业园)范围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第三条第(一)款“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因丽政办发〔2019〕62号文件调整了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原丽政办发〔2015〕65号文件已废止,因此修改为按照新文件执行,且将丽政办发〔2019〕62号文件具体内容表述在正文中。

        (三)第三条第(二)款“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化评价方法”中第2点“非工业行业”,原先未对行业进行细化,现修改为按照“建筑业”和“其他非工业行业”两类分别计算行业亩均税收。原因在于根据历年测算的结果来看,建筑业的亩均税收畸高,以2021年亩均税收计算为例,建筑业的行业亩均税收为111.39万元/亩,非工业行业亩均税收为11.88万元/亩,建筑业拉高了整体亩均税收。因此本次方案将建筑业单独计算,使“其他非工业行业”的行业亩均税收更加准确和合理。

        (四)第三条第(三)款“其他减免规定”第1点将“保险业”删除,原因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规定,保险业已包含在金融业中,无需再重复表述。

        (五)第三条第(三)款“其他减免规定”第3点“纳税人以出让形式新取得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的‘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均税收贡献不大’的产业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内给予50%的减免”,修改为“纳税人以出让形式新取得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的‘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均税收贡献不大’的产业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内酌情给予减免”,说明具体减免幅度另行规定。

        (六)第三条第(三)款“其他减免规定”第4点“对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参照‘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均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给予50%的减免”,修改为“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均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从认定的当年起3年内酌情给予减免”,明确了优惠享受的起始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执行同口径,且说明了具体减免幅度另行规定。

        (七)第四条第(一)款第1点,对符合“一票否决”情形中“税收违法”行为的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进行修改。

        (八)第四条第(一)款第2点,对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形中建议修改“一年内在不同时间受到生态环境部门3次(含3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情形,变更为“一年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2次(含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环评程序性违法视为1次”;建议删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审批,先行建设并投入生产的”情形。

        (九)第五条第(一)款“税收实际贡献”,与《浙江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浙亩均办〔2021〕3号)中全省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税收贡献计算一致,将营业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剔除,不计入税收实际贡献的基数计算亩均税收。

        (十)第五条第(二)款“用地面积”,参照《浙江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浙亩均办〔2021〕3号)中全省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税收贡献的计算指标,增加“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的表述。

        (十一)第五条第(三)款第3点增加一条可以合并计算亩均税收的情形,即“股东一致且对应持股比例一致的公司可以合并计算”。

        四、政策何时开始施行?

        因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于本方案中关于纳税人2022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差别化减免优惠政策核准和申报征收工作的执行,故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次,为全面保障纳税人享受本方案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市区纳税人授益性的规定条款执行起始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并将根据上级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解读人:李培     联系方式:0578-229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