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2-40775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2〕70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2-1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9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退役军人实行公共交通和旅游优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具有丽水市户籍的退役军人。
二、优待内容
丽水市户籍退役军人凭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在丽水市全域范围内可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优待,享受市属和县属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区门票免费优待。
三、实施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实现方式
(一)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优待。
丽水市区范围内的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优待由市公交集团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和丽水开发区范围内的公共交通免费优待工作由属地公交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属地政府做好统筹协调,各地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做好人员身份认定等工作。
(二)市属和县属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区门票免费优待。
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文广旅体局做好指导,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做好人员身份认定等工作。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