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2-40773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2〕67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2-1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健康影响评价制度建设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健康影响评价制度建设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切实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全国爱卫办、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办《关于开展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全爱卫办函〔2021〕8号)精神和浙江省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国家试点建设要求,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价制度,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推进我市健康治理体系和健康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健康优先、实事求是、科学有效、公平普惠的基本原则,将公共政策、城市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列入健康影响评价和干预范围,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健康影响评价作为落实健康优先理念的政策工具,不断提升政府和部门科学决策和现代化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健康丽水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
二、总体要求
统筹推进健康影响评价机制建设,市直各部门和9个县(市、区)全面开展健康影响评价工作。到2023年底,初步建立健康影响评价工作体系,评价率达10%;到2024年底,进一步完善健康影响评价体制机制,建立运行良好的健康影响评价工作体系,评价率达30%;到2025年底,健康影响评价工作全面推广应用不断扩大,形成较为完善的健康影响评价体系,评价率达50%,其中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健康影响评价基本覆盖。发改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健康丽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健康办)密切配合,按照上述进度有序推进项目和规划的健康影响评价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健全工作机构。市健康办指导和规范健康影响评价实施工作,研究健康影响评价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共同审议和推动健康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制定健康影响评价制度、编制健康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等政策文件,负责健康影响评价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科学有序推进健康影响评价工作。
(二)明确实施主体。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的拟定和实施部门是健康影响评价的实施主体,负责在公共政策出台前或重大工程立项前完成健康影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健康办备案。必要时,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价。
(三)组建专家委员会。市健康办负责组织成立健康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根据地域智库资源,按照“卫生健康为主,涵盖各行业部门技术领域”的原则遴选专家组成健康影响评价专家库,为健康影响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四、评价范围和内容
(一)评价范围。
对健康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重要公共政策及重大工程项目均应纳入审查范围,具体内容包括:
1.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如政府规划、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规划等,包括长期计划(一般为10至20年)、中期计划(一般为5年)、年度计划。
2.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主要是指惠及广大人群的公共政策。优先审查各级政府和部门拟定的涉及面广、覆盖人群较多、有效时间较长、影响较大的公共政策。直接转发的上级政策、各个部门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等不列入评价范围。
3.重大工程和项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列入的由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项目,以及涉及人群较多的一般性项目。
(二)评价内容。
遵循大健康理念,从最广泛的健康影响因素入手,以物质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因素、生物心理因素、生活方式因素、医疗服务因素等大健康影响因素和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和道德健康“四维健康观”为依据,评价评估相关政策、规划和项目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影响危害健康的因素,并针对可能存在的健康风险因子,提出改进对策建议。
五、评价程序
公共政策应在进入合法性审查前完成健康影响评价;重大规划和工程项目应在立项前完成健康影响评价,可与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估等同步进行。
(一)部门初筛。公共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和规划的主体单位对相应政策、工程项目和规划进行初筛,确定是否涉及健康决定因素,明确是否开展健康影响评价并将初筛结果报市健康办审核确认。
(二)分析评价。实施主体收到市健康办审核确认开展健康影响评价的书面回复后,组织健康影响评价专家组,由专家组按照健康影响评价技术流程完成后续评估工作。为充分发挥专家领域和学科优势,保证健康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科学,专家组可采用“2+X”模式,其中“2”为卫生健康领域和法律法规领域专家,“X”为根据拟订政策领域选择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专家组人数以“奇数”定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要时可增加上级层面的专家库成员、选择可能受拟订政策影响的人群代表参加阶段性讨论。可采用召开征求意见会、专家评审会、决策影响人群问卷调查及访谈等形式开展健康影响评价工作。
(三)报告建议。经专家技术评价后,专家组应撰写健康影响评价报告和意见反馈给实施主体。评价报告主要反馈原政策条款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修改意见,提出科学性、适宜性和可行性的修改建议,以降低或尽可能减少健康消极影响。
(四)结果运用。实施主体要充分尊重健康影响评价意见和建议,在收到健康影响评价报告和修改建议清单后需对照修改建议清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将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提交至市健康办进行审核确认,再按照本部门政策制定程序继续政策出台流程。没有通过审核的规划、政策和项目,需要根据评价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健康影响评价专家组再次审核确认。
(五)监测评估。对所涉政策、项目和规划,在其实施过程中,市健康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共政策评价的执行情况以及对监测人群健康及其影响因素的长期发展趋势等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康影响评价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县联动、部门合力、专技结合的健康影响评价工作机制,将健康影响评价工作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及各级干部培训的内容,积极主动地开展健康影响评价工作,推动健康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和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能力建设。积极探索健康影响评价专业体系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模式,包含业务培训、人员培养、运行机制等,及时总结经验,优化健康影响评价路径和工具,加强与专业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团队的沟通合作,有效提升工作能力。
(三)落实要素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健康影响评价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场所设施,织密健康影响评价人财物基础保障“三张网”,确保健康影响评价工作正常开展。
(四)强化考核督促。逐步探索制定、健全健康影响评价工作的各类监督、绩效考核办法及激励机制,将开展健康影响评价工作纳入健康丽水考核,有效发挥考核的督促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