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适用范围
缴费基数适用的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二、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申报时间定于2023年1月10日-2023年1月26日。
三、缴费基数申报口径
根据《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6号)文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缴费基数以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基数,缴费基数四舍五入保留至十位,低于3957元的按3957元申报,超过22311元的按22311元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在职人员按省社平的60%标准(3957元)执行。202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按规定启用省社平基数上、下限。职工月缴费基数启用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基数的,沿用上年度缴费基数。
四、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1.企业单位2023年度缴费基数按其在职职工本人2022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
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基础绩效奖金,其余项目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执行。
五、申报途径
1.登录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zhyb.ybj.zj.gov.cn/#/unitLogin)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登录后选择“更多服务”,在“网上经办”菜单下选择“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进行基数申报,下载模板录入相关信息后再导入,具体操作方法可在登录界面下载操作手册。申报完成后可通过“业务查询”菜单下的“已审核数据查询” 模块查询已申报成功的人员信息。
2.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申报表》到当地医保大厅办理现场申报手续。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无须申报,按省社平的60%标准(3957元)执行。
3.退休人员的缴费基数取人社养老部门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须申报。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如期完成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