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69 号)文件规定,我局起草《关于明确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保障待遇支付限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地址:丽水市中东路557号,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请在信封上注明“长护责任相关事项”字样;
二、传真:2070138;
三、电子邮箱:lsyb_2070@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7日
关于明确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保障待遇支付限额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6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长期护理责任待遇保障工作,经研究,现就 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待遇支付限额明确如下:
1.机构护理。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护理床位或定点医疗机构专设护理服务病区接受规范机构护理服务的,纳入长期护理责任支付范围的费用由长期护理基金支付70%。其中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350元/月,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700元/月。
2.居家护理。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纳入长期护理责任支付范围的费用由长期护理基金支付80%,最高支付限额1300元/月。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关于明确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保障待遇支付限额的通知》的起草说明.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