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16W/2023-13003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丽水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丽司〔2022〕28 号 ZJKC11—2022—0001),28号文件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梳理不罚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1月14日丽水市司法局公布了《丽水市司法局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为保障制度落实,特配套制定《丽水市司法局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程序规定(试行)》。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
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浙司〔2021〕103号)
5.丽水市司法局《关于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三、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第四条规定“执法坚持依法监管、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通过柔性执法,引导管理相对人诚实守信,实现执法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2.程序要求:首先,第五条要求,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证据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第二步,第七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对涉案违法行为人自愿接受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签订告知承诺书(格式附后),并按要求遵守承诺内容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在此过程中,要根据第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好文字和音像记录。
最后,第九条明确在程序上要有闭环,即未立案的可以不予立案,已立案的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明确初次的认定标准。初次是指一个自然年度或检验年度内,违法行为在同一领域第一次被司法行政机关查获的。
4.结果应用。第十条规定了对处理结果的运用,依法录入主体档案、纳入征信系统等。
《关于公布<丽水市司法局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丽水市司法局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程序规定(试行)>
四、其他
解读机关:丽水市司法局。
2023年1月16日
(联系人:林震,联系电话:2106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