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2-39412 | 文号 | 丽医保发〔2022〕61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如下。
一、第四十一条修订为“参保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二、第四十二条修订为“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的,经办机构可按协议约定采取约谈、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要求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1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关于修订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http://www.bjlbwl.com/art/2022/9/30/art_1229430586_24309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