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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74X/2022-37921 文号 丽公通字〔2022〕21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2-08-04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7-2022-001
        丽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公安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5 17:3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法制支队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现将《丽水市公安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公安局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公安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工作目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安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加大“信用浙江”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推进力度,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高我市市场主体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丽水市公安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二条 该细则调整的对象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除外)。

        第三条 根据不良信息主体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失信行为划分为一类失信行为、二类失信行为。

        一类失信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罚款在3次以下的(不含3次)。

        二类失信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罚款在3次(含3次)及以上的、行政拘留。

        针对不同的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分类处理。

        第四条 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一类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二类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3年;

        (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国家机关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用修复的程序

        第五条 不良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的原件;

        (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六条 信用修复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步骤一:申请。不良信息主体通过电脑端登录信用浙江网站信用服务模块或者通过手机端登录“浙里办”APP浙里信用服务模块向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二)步骤二:受理。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检查,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体补全材料;

        (三)步骤三:修复。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出具不予信用修复通知书。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出具信用修复确认书,并将信用修复的结果同时推送给同级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备案。

        第四章 异议的处理

        第七条 不良信息主体对公安机关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申请。

        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作出信用修复确认的公安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撤销信用修复确认书:

        (一)不良信息主体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未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未消除,公安机关在信用修复时未核查到位,事后发现的;

        (二)修复期限未满的或申请信用修复期间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公安机关在信用修复时未核查到位,事后发现的;

        (三)其他应当及时撤销信用修复确认书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法人)

                  2.信用修复申请表(个人)

                  3.信用修复承诺书(法人)

                  4.信用修复承诺书(个人)

                  5.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6.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7.撤销信用修复告知书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表(法人)


        不良信息主  体

        基本情况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申请修复不良信息内  容

        文书文号


        单位名称


        内容描述


        申  请信用修复理  由

        □符合   □不符合

        《丽水市公安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规定。

        本单位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附件2

        信用修复申请表(个人)


        不良信息

        主体基本

        情  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修复

        不良信息

        内  容

        文书文号


        内容描述


        申  请

        信用修复

        理  由

        □符合   □不符合

        《丽水市公安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规定。

        本人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自然人签字(捺印)

        申请日期:


        附件3

        信用修复承诺书(法人)


        我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后四位:    /   ,于         日,被         公安(分)局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我单位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并已依法依规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现提请对该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

        三、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法人代表人       (签字)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日 


        附件4

        信用修复承诺书(个人)


        本人        ,身份证号码后四位:         ,于          日,被    公安(分)局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本人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并已依法依规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现提请对该条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本人郑重承诺:

        一、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

        三、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自然人:        (签字)

                                      


        附件5

        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编号:      


                                

        我局于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                                                                                              

        申请,经审查,不符合《丽水市公安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       规定,决定不予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异议申请。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


        附件6

        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公  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基本情况

        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名称


        经办部门


        经办人


        联系方式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

        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的文书文号


        不良信息内容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意见

        修复条件

        认定情况

        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至申请日,不良信息已披露  年  个月,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修  复处理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撤销信用修复告知书


        编号:      


                                        

        你(单位)于       日提交的                                                                                        

        申请,根据《丽水市公安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规定,决定撤销信用修复确认书。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


        附件:

        丽公通字〔2022〕2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