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2-38347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2〕45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防办 |
成文日期 | 2022-08-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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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全面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为便于理解政策,现对《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改革背景
2017年国家人防办赋予浙江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同年,省委省政府将该项工作列入了省委深化改革重点突破项目。2018年至2020年,省人防办连续三年召开现场会,要求各地积极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2019年5月,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得到国家《人防法》修法调研组的充分认同。2019年4月,丽水市被省人防办列入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在庆元县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2021年省委省政府领导就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作出批示。2022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7月,浙江省政府召开全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议。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我办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明确本次改革的目标是以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改革为重点,建立规划科学有效、所有权归属明确、经营权灵活自主、维护责任落实到位、平战转换保障有力的人防工程管理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是加强人防规划引领,二是构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属机制,三是转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机制,四是完善人防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制,五是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其中核心是2022年11月1日起,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经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明确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产权为国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统一登记至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全资企业。
(三)保障措施。明确从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改革落地、强化廉洁高效三个方面,确保我市全域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
三、适用对象
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本次改革后新建的结合民用建筑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及本次改革前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结建人防工程。
四、实施时间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时,按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以合同签订日为准,按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以划拨决定书明确日期为准。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丽水市人防办
解读人:尚文勇(市人防办主任)
联系电话:0578-2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