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19H/2022-38034 | 文号 | 丽发改产业〔2022〕289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2-2022-0006 |
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莲都区发改局、财政局,开发区发改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实施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企〔2020〕73 号)以及《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省级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丽财企〔2017〕2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
省级新能源汽车切块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发放,专项用于市本级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二、分配方向和范围
(一)分配方向
1.公交车、分时租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的购买单位;
2.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主体;
3.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且产品已投放市场销售的企业;
4.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服务等新业态培育的市场主体。
(二)分配范围
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
三、分配原则
坚持科学规范、讲求实效、竞争分配、绩效优先、程序公开、确保公正的原则。
四、分配方案
根据每年浙江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确定我市每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额度,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占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20%。
(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占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40%。
(三)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占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30%。
(四)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包括新能源汽车的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认证检测、商业模式创新、智能网联汽车建设培育等):占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的10%。
五、补助标准
以上年度的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为时间节点进行本年度的资金补助。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1.补贴产品
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时间节点内在本市(仅指市本级、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下同)新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补贴标准
新能源公交车暂按每辆1.5万元(且不超过中央财政审核补助标准的50%)进行补贴,分时租赁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仅限燃料电池汽车)暂按每辆0.2万元(且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进行补贴。若符合条件项目补贴资金总额超过本项资金额度,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
(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
对本市内公共和专用的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暂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20%给予补贴。实际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进行说明),运营补助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按0.12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助,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保障型充电营运补贴提高到0.25元/千瓦时。若符合条件的补助资金总额超过本项资金额度,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由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三)新能源汽车项目(整车、关键零部件等项目)
对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研发类项目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20%进行补助;产业类项目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15%进行补助。若符合条件项目补助资金总额超过本项资金额度,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新能源汽车项目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进行说明。新能源汽车项目组织专家组评审(书面结合现场)认定。
(四)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创新
对在本市从事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认证检测、商业模式创新、智能网联汽车建设培育等新业态的市场主体,按项目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参照新能源汽车项目研发类),若符合条件项目补助资金总额超过本项资金额度,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进行说明。项目组织专家组评审(书面结合现场)认定。
六、其他事项
(一)同一项目已享受其他省级同类型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上述四类补贴方向的资金有结余,可以纳入新能源汽车产业补助,还有结余可用于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变。
七、附则
本方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根据省财政厅下达下一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后予以调整下一年度方案资金额度及顺延相关时间节点。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9日
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1).pdf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bjlbwl.com/art/2022/8/18/art_1229286760_24189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