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64458R/2022-37841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山耕”渠道代理商奖补办法(试行)》于2022年7月29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文件精神,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健全完善销售体系,充分发挥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作用,不断推进我市农产品走向全国。
二、主要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21号)
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
3.《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农〔2021〕167 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涉及条款14条,包含总则、申报标准及流程、奖励政策、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
四、《办法》具体内容
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评选围绕我市粮食产业和九大农业主导产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以市场带动生产,切实提高我市农产品市场营销能力,提升农产品市场占有率。申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则上注册地在丽水市域范围的农业主体。
2、销售产品必须是丽水本土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及衍生品。
3、农业主体年销售总额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包含电商销售)
4、销售产品具有注册商标和明确标识的包装,可进行质量安全追溯,市场评价好,在市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5、依据《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管理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细则(试行)》(丽农发〔2021〕76号)第六条相关的规定进行审查。
各县(市、区)参评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参评申请;市农投公司所属子公司向市农投公司提交书面参评申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农投公司分别向市农业农村局择优推荐2家。参评主体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主体基本情况介绍;
3、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材料装订成册后,由推荐单位初审后,报送至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定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的,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发放奖补资金。
4、主体承诺书(附件2);
5、第三方出具的材料审计报告;
6、带动农户合作证明;
7、其他佐证材料。
主体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均需加盖主体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贰份。
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评选实行打分制,满分100分,依据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全市选取前10名。
被评选为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的农业主体,由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公示发文。
被评选为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的农业主体,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进一步提升产品品质及拓展销售渠道等。
项目实施期限为2021年-2025年。每年9月初开始申报、评选上一年度的丽水市农产品销售大王。
五、关于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
由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联系处室:市乡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8-2026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