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960337R/2022-37793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查验点和各类重点场所(机构)核查工作,切实守好入丽各类“中门”“小门”,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货车通行保障的通知》《关于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人员货物自由流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丽水市入丽车辆交通查验点核查工作指引》《丽水市重点场所(机构)“小门”核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丽水市入丽车辆交通查验点核查工作指引
为严防市外疫情通过高速公路、重要国省道等渠道输入我市,更好保障人畅其行、物畅其流,制定本指引。
一、未预警车辆
不再查验,直接放行。
其中对省外以及暂未划定风险地区的省内疫情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来丽未预警的车辆,倡导其进行1次免费核酸检测。
二、预警车辆
(一)查验点核查:测温+扫“浙丽通行码”(查健康码、行程卡)+询问(询问样张见附件1);
(二)行程核查处置:对照《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划分情况及来(返)丽人员健康管理措施》核查行程,并按以下要求分类处置。
1.对7天内无高中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预警车辆:倡导其进行1次免费核酸检测后,直接放行。
2.对7天内有高中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预警车辆:
(1)货车。如需往返或7日内多次往返承担运输任务的,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落实“点对点”闭环运输管理;
如仅单趟次运输或7日内不再承担往返运输任务的,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落实分类管控措施。
(2)其它车辆。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分类落实管控措施。
附件:1.询问卡(样张)
2.入丽车辆查验工作流程图
附件1
询问卡(样张)
您好,我们是丽水市XX县(市、区)交通查验点防疫工作人员,请您先扫“浙丽通行码”并点击查看行程卡,我们需要核验下您的行程卡和健康码。
根据当前防疫规定,需向您询问几个关于您个人行程和健康状况方面的问题,请如实告知(如有隐瞒并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1.请问您从哪里来?具体地址: 省 市 县(市、区)
2.您到哪里去?具体地址: 省 市 县(市、区)
3.近10天内,是否有境外(国家或地区)旅居史?
4.近7天内,是否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区旅居史?
5.近7天内,您所住的社区或工作单位所在的社区是否曾有报告新冠肺炎病例?
6.您自己以及与您共同居住的家人朋友,近7天内是否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感谢您的配合!这里需要您对回答的信息签字确认下,谢谢!
本人保证以上回答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回答不实、隐瞒行程、病史和接触史、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询问人签字: 联系电话:
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丽水市重点场所(机构)“小门”核查
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场所(机构)(见附件2)“小门”管理,规范做好测温、戴口罩、“浙丽通行码”核查等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测温、戴口罩核查
(一)测温
1.体温正常的,核查“浙丽通行码”;
2.体温异常的,阴凉处休息2-3分钟,按以下要求进行核查处置:
(1)复测结果仍异常的,限制进入,根据流行病学史核查情况,引导其做好个人防护并“点对点”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将其信息报告属地疾控中心或所在社区(村)或入住宾馆。
(2)复测结果正常的,核查“浙丽通行码”。
(二)戴口罩
发现未戴口罩或未规范佩戴口罩人员,及时进行提醒。
二、“浙丽通行码”核查
扫“浙丽通行码”,查看“浙丽通行码”页面(以下简称页面)中的通行标识、健康码和新冠疫苗接种情况,根据核查情况,分类处置如下:
(一)页面显示“绿色通行”标识人员,允许进入。
(二)页面显示“红色限行”标识人员,根据“浙丽通行码”页面中的限行原因提示,分类处置如下:
1.属“日常健康监测人员”,限制进入;
2.属未按规定完成核酸检测的“重点行业人群”或常态化核酸检测对象,限制进入,将其信息反馈至属地疫情防控办或所在单位,并引导其到就近核酸检测点完成核酸检测。
3.属健康码异常人员,限制进入,引导其到就近临时隔离点等待,并将其信息报送至12345平台进行核验。按规定核验后,符合转码条件的转绿码,允许进入;如无法排除异常情况,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执行。
(三)页面显示新冠疫苗接种标识为“未接种”(红色字体)、“未完成全程接种”(黄色字体)、“未完成加强针接种”(蓝色字体)的人员,提醒其尽快完成接种。
附件:1.重点场所(机构)“小门”核查工作流程图
2.重点场所、重点机构定义
附件1
附件2
重点场所、重点机构定义
(摘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
一、重点场所
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如车站、口岸、机场,码头、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地铁)、物流园区、核酸检测点,农贸(集贸)市场:宾馆、商场超市、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棋牌室、封闭游船。剧本杀、月子中心,商品展销与售后服务场所,会议中心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重点机构 维持社会正常运转或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机构:包括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养老院、护理院、监管场所、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工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