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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MB1960337R/2022-37793 文号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2-0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入丽车辆交通查验点核查工作指引等2个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9 10: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疫情防控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查验点和各类重点场所(机构)核查工作,切实守好入丽各类“中门”“小门”,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货车通行保障的通知》《关于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人员货物自由流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丽水市入丽车辆交通查验点核查工作指引》《丽水市重点场所(机构)“小门”核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丽水市入丽车辆交通查验点核查工作指引

        为严防市外疫情通过高速公路、重要国省道等渠道输入我市,更好保障人畅其行、物畅其流,制定本指引。

        一、未预警车辆

        不再查验,直接放行。

        其中对省外以及暂未划定风险地区的省内疫情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来丽未预警的车辆,倡导其进行1次免费核酸检测。

        二、预警车辆

        (一)查验点核查:测温+扫“浙丽通行码”(查健康码、行程卡)+询问(询问样张见附件1);

        (二)行程核查处置:对照《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划分情况及来(返)丽人员健康管理措施》核查行程,并按以下要求分类处置。

        1.对7天内无高中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预警车辆:倡导其进行1次免费核酸检测后,直接放行。

        2.对7天内有高中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预警车辆:

        (1)货车。如需往返或7日内多次往返承担运输任务的,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落实“点对点”闭环运输管理;

        如仅单趟次运输或7日内不再承担往返运输任务的,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落实分类管控措施。

        (2)其它车辆。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分类落实管控措施。

        附件:1.询问卡(样张)

        2.入丽车辆查验工作流程图

        附件1

        询问卡(样张)

        您好,我们是丽水市XX县(市、区)交通查验点防疫工作人员,请您先扫“浙丽通行码”并点击查看行程卡,我们需要核验下您的行程卡和健康码。

        根据当前防疫规定,需向您询问几个关于您个人行程和健康状况方面的问题,请如实告知(如有隐瞒并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1.请问您从哪里来?具体地址:   省   市  县(市、区)

        2.您到哪里去?具体地址:   省   市    县(市、区)

        3.近10天内,是否有境外(国家或地区)旅居史?

        4.近7天内,是否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区旅居史?

        5.近7天内,您所住的社区或工作单位所在的社区是否曾有报告新冠肺炎病例?

        6.您自己以及与您共同居住的家人朋友,近7天内是否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感谢您的配合!这里需要您对回答的信息签字确认下,谢谢!

        本人保证以上回答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回答不实、隐瞒行程、病史和接触史、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询问人签字:                  联系电话:

        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丽水市重点场所(机构)“小门”核查

        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场所(机构)(见附件2)“小门”管理,规范做好测温、戴口罩、“浙丽通行码”核查等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测温、戴口罩核查

        (一)测温

        1.体温正常的,核查“浙丽通行码”;

        2.体温异常的,阴凉处休息2-3分钟,按以下要求进行核查处置:

        (1)复测结果仍异常的,限制进入,根据流行病学史核查情况,引导其做好个人防护并“点对点”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将其信息报告属地疾控中心或所在社区(村)或入住宾馆。

        (2)复测结果正常的,核查“浙丽通行码”。

        (二)戴口罩

        发现未戴口罩或未规范佩戴口罩人员,及时进行提醒。

        二、“浙丽通行码”核查

        扫“浙丽通行码”,查看“浙丽通行码”页面(以下简称页面)中的通行标识、健康码和新冠疫苗接种情况,根据核查情况,分类处置如下:

        (一)页面显示“绿色通行”标识人员,允许进入。

        (二)页面显示“红色限行”标识人员,根据“浙丽通行码”页面中的限行原因提示,分类处置如下:

        1.属“日常健康监测人员”,限制进入;

        2.属未按规定完成核酸检测的“重点行业人群”或常态化核酸检测对象,限制进入,将其信息反馈至属地疫情防控办或所在单位,并引导其到就近核酸检测点完成核酸检测。

        3.属健康码异常人员,限制进入,引导其到就近临时隔离点等待,并将其信息报送至12345平台进行核验。按规定核验后,符合转码条件的转绿码,允许进入;如无法排除异常情况,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执行。

        (三)页面显示新冠疫苗接种标识为“未接种”(红色字体)、“未完成全程接种”(黄色字体)、“未完成加强针接种”(蓝色字体)的人员,提醒其尽快完成接种。

        附件:1.重点场所(机构)“小门”核查工作流程图

        2.重点场所、重点机构定义

        附件1

        附件2

        重点场所、重点机构定义

        (摘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

        一、重点场所

        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如车站、口岸、机场,码头、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地铁)、物流园区、核酸检测点,农贸(集贸)市场:宾馆、商场超市、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棋牌室、封闭游船。剧本杀、月子中心,商品展销与售后服务场所,会议中心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重点机构    维持社会正常运转或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机构:包括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养老院、护理院、监管场所、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工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