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6894/2022-37781 | 文号 | 丽经信〔2022〕49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19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3-2022-0001 |
各县(市、区)经商局、自规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经贸局、自然资源分局、环保局、安监局:
现将《丽水市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府办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印发
丽水市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评价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制砂行业管理,整治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严格保护砂石资源与生态环境,防范各类涉及砂石资源违法行为的滋生,促进机制砂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机制砂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及“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4个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生态 规范机制砂行业发展的意见》(丽自然资发[202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是指对工程自用多余“工程采矿”的砂石资源或其它合法来源的独立加工企业;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应符合《丽水市机制砂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 集约集聚,循环高效。按照产业链布局或专业特色,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 安全环保,绿色发展。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完善,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较高,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绿色发展。
第七条 配套完善,设施共享。企业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章 评价认定条件
第八条 评价认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认定对象为县级主管部门及以上批准的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
(二)截至上年底,企业主营业务销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有明确的四至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符,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要求。
(四)企业有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或安全评价,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
(五)企业边界满足外部防护距离要求。企业生产、储存符合大气环境防护等有关要求。企业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实现封闭式管理。
(六)企业设有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覆盖头破、二破,料场等危险性较大设备、工序和场所。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力量,并能实施24小时应急值守。厂区环境质量达标,危险废物处置安全有效。
(七)企业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环保和应急管理制度。
第九条 根据上述内容,制定《丽水市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企业规划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产工艺、技术标准、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指标体系》所有考核项皆为否决项。
第四章 评价认定程序
第十条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组织对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初步评价,并收集评价认定相关材料报市经信局。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建设批复文件和有关规划,包括企业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企业规划用地的批准文件;
(四)企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文件,或者跟踪评价报告书;企业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文件;
(五)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或评价报告;
(六)企业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污水处理、消防、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销售产值、税收、生产设备台账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八)初步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审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形成复核评价意见并书面反馈各县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根据复核评价意见提出处置意见交办相关职能部门。关停的处置意见,应依法报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第五章 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承担企业管理的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企业的规范提升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企业的监管和整治提升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评价认定一次。在认定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从严控制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整改完成后,按照本办法予以重新评价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丽水市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综合评价标准
附件
丽水市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综合评价标准
类别 | 序号 | 标准 | 评价 |
一、符合规划 | 1 | 符合《丽水市机制砂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等相关规划。 | |
二、合法审批 | 1 | 取得合法的规划许可手续。 | |
2 | 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 | ||
3 | 取得环评审批手续,项目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 ||
4 | 涉路运输的砂石料加工行业的业主必须制定(补充)专项道路运输方案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审查。 | ||
5 | 项目通过工业固定资产节能评估与审查,已建配套工程项目除外。 | ||
三、厂区标准 | 1 | 生产加工区、输送带实行全封闭。 | |
2 | 厂区出入口必须安装标准的称重设备、监控和规范装载公示牌。 | ||
3 | 厂区出入口、厂区道路、成品料堆场地面要进行地面硬化。 | ||
4 | 原料及成品料有序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过高,顶部平整,不得过高堆放,原料禁止裸露堆放。 | ||
5 | 厂区周边建设必要的围墙,与周边环境相隔离。 | ||
四、环保标准 | 1 | 实行雨污分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对外排放。 | |
2 | 固废要集中规范堆放,不得露天堆放;要制定固废处置方案,做好固废台账登记;禁止固废随意倾倒处理。 | ||
3 | 要有抑尘、扬尘防治设施,生产车间要安装雾化喷头等设施方法洒水抑尘;生产车间以外的厂区需要配备必要的扬尘防治设施。 |
政策解读:http://www.bjlbwl.com/art/2022/9/16/art_1229286858_24243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