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22-37618 | 文号 | 丽环函〔2022〕23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2年7月1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了《关于推行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转让许可“告知承诺+备案”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工作目标、“告知承诺+备案”方式和范围以及事中事后服务和监管要求。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此通知
医疗机构通过“告知承诺+备案”形式获得放射性药品转让许可,实现“马上办、一次办”。推进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疗机构自觉履行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同时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释放医疗机构活力,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政策实施的方式
告知承诺”是指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作为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提出放射性药品转让许可申请,市生态环境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能够达到所有审批条件,并愿意承担承诺不实法律后果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
“备案”是指医疗机构在告知承诺期限内,每年定期将放射性药品使用情况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优化服务的内容
一是对放射性药品转让材料进行精简,取消部分申请材料;二是时效“一延长”。放射性药品转让许可通过“告知承诺+备案”获得的,在不改变原有承诺内容、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和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放射性药品转让许可时效由一个自然年延长至该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
四、实施时间
自2022年8月19日起实施。
五、解读及解读人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处室:综合审批处
联系电话:0578-2217021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