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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2-37540 文号 丽政办发〔2022〕37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2-07-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4 09: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5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浙政教督办〔2022〕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全市所有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对所辖县级政府开展评价,在全面审核材料的基础上,抽取1/3县级政府开展实地核查,3年内覆盖所有县(市、区)。同时做好省对设区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地督查的延伸核查准备。

        二、评价内容

        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县(市、区)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评价指标包含政府重视情况、立德树人情况、保障到位情况、管理规范情况、人民满意情况等5方面内容。

        (一)政府重视情况。主要包括: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推进清廉教育建设;强化和完善教育督导体制。

        (二)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落实“五育”并举;构建良好教育生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三)保障到位情况。主要包括:保证教育投入;加强收费和经费管理;统筹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依法落实教师工资待遇;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效改善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校园平安有序。

        (四)管理规范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和治理体系;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招生等教育教学行为。

        (五)人民满意情况。主要包括:社会公众对教育满意度。

        具体评价指标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

        三、评价程序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价指标以及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于每年年初向各县(市、区)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四、评价结果及运用

        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在全面评价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管理、保障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情况,发现问题、改进提升、追踪问效。

        评价结果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或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地区,按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约谈问责、通报批评或惩戒处分。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