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丽水市金手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2MA2A0CNU4P
2022年5月17日16时30分,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两名执法人员到位于丽水市莲都区大洋北路91、93、95、97、99、101号的丽水市金手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在店内货架上发现摆放有《生字描红本(1年级下)》等68本疑似为出版物的物品。经向现场负责人询问,发现该公司未办理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68本疑似出版物的物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2022年5月18日,经局机关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调查人员向丽水市新闻出版局提请对该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进行鉴定。5月26日,丽水市金手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授权委托朱某某到丽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朱某某对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5月30日,调查人员函询莲都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当事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情况。2022年6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2020年4月以来,丽水市金手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截至2022年5月17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总共进货出版物(《生字描红本》)80本,销售12本,违法经营额总计659元,违法所得39元。该《生字描红本》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对该出版物指明来源并经查证属实,为2020年4月13日在义乌天恒国际大酒店举行的得力春季大型订货会上所订购。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事先并不清楚所经营销售的物品为出版物,且销售的出版物数量和经营额较少,并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所销售的非法出版物是从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进货,经查证属实。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参照《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16修订)》中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6月10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文综罚告字〔2022〕002号),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告知书,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生字描红本》68本;没收违法所得39元;处5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1210199229532000101缴纳罚款(目前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或通过扫本决定书末页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6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