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2-36615 | 文号 | 通告〔2022〕2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5-27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0-2022-0003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各设区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22〕32号),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审定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复函》(浙司函〔2022〕17号),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对《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通告如下:
一、《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确定的发展改革、教育、民宗、民政、人力社保、建设、水利、气象等八个领域515项行政处罚事项,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具体事项见附件)。
二、除通告实施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县统一、同步的原则完成划转。
附件: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