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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文综罚字〔2022〕001号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2-22 10:47 来源:市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丽文综罚字〔2022〕001号


        当事人:丽水市联华彩印厂                                                                

        证照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L31905761E;《印刷经营许可证》 浙印证字第KA(3)002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颖臻                                             

        住所(住址等):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9幢

        2022年1月18日14时35分,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两名执法人员到位于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9幢的丽水市联华彩印厂,向现场工作人员尹某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告知其权利义务,确认无需执法人员回避后,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在一楼厂房车间发现含有“QICAI.齐才 书写铅笔 PENCIL”字样印刷品共33张。该场所《印刷经营许可证》上显示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当事人涉嫌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后,执法人员对33张印刷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拍摄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月20日,经局机关批准,对丽水市联华彩印厂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1月21日,调查人员向丽水市联华彩印厂法定代表人黄某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同日,黄某到丽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黄某承认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并告知执法人员他已于1月19日主动到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经审核批准,经营范围变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1月25日,调查人员向黄某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物品清单》各1份。并对变更后的《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证件拍照取证。

        现查明:丽水市联华彩印厂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无包装装潢印刷资质。2021年7月28日当事人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印刷“QICAI.齐才 书写铅笔 PENCIL”字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数量3600(小张),残次品33(大张),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调查人员现场查获及黄某询问笔录显示,涉案包装装潢残次品共33张,违法经营额总计1300元,印刷品已交付,违法所得100元。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涉嫌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被执法人员查获的情况;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避免违法事实证据可能灭失,事后难以取得,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涉案物品采取的措施;

        3.丽水市联华彩印厂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变更前)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情况;

        4.黄某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和经过;

        5.黄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黄某身份情况;

        6.浙江大千画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品定购合同(订单号:7-10)、授权书、“QICAI.齐才”《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收款收据1份,其他印刷品承印五项制度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情况;

        7.《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变更后)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1月19日到丽水市新闻出版局变更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扰乱了印刷市场的经营秩序,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变更经营范围,并积极配合调查,承认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应当从轻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的规定,参照《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16修订)》中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我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2022年2月9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文综罚告字〔2022〕001号),于2022年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告知书,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QICAI.齐才 书写铅笔 PENCIL”包装装潢印刷品33张;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1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1210199229532000101缴纳罚款(目前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或扫本决定书末页二维码在线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2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