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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2-40342 文号 丽政办发〔2022〕59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2-1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6 14:4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

        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2.2  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2.3  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2.4  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级指挥机构

        3.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3.1.2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2  县(市、区)指挥机构

        3.2.1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3  现场指挥机构

        3.3.1  现场指挥小组组成

        3.3.2  现场指挥小组职责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措施

        4.1.1  人员经费保障

        4.2  预警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

        5.3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调查处理

        6.2.1  调查取证

        6.2.2  组织调处

        6.3  信息发布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和培训

        7.2  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有效控制和及时化解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能力,确保政府在处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时能够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影响,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的,对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然资源、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提高预警、预判能力,及时控制、化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处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主体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果断处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联动协调,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沟通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坚持依法处置,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落实相关责任,做到权责一致。

        2  事件分级

        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事件分级,根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发生的规模、影响社会稳定的程度等,分为特别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和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四级。

        2.1  特别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2)已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上重伤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

        2.2  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2)已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重伤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

        2.3  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2)已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重伤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

        2.4  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2)已造成人员重伤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级指挥机构、县(市、区,含丽水开发区,下同)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

        3.1  市级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林业局、市武警支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日常调处工作、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准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调查确权登记工作的业务处室具体承担。

        3.1.2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论引导。

        (2)市委政法委: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联防联控,组织做好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落实综治维稳措施,协助调处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

        (3)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属地内不良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4)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5)市民政局: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提供有关区划、地名等信息资料,协助做好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6)市司法局:负责组织人民调解机构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处理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

        (7)市财政局:按照《丽水市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及本预案所列相关条款,落实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监督资金的使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

        (8)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制订本预案;负责履行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职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9)市农业农村局:协同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中宅基地等涉及农村和农民权益的保障工作,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10)市水利局: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中涉及水域保护、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指挥部办公室处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12)市建设局: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中涉及公租房、房改房等不动产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13)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事发地医疗机构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救治工作。

        (14)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相关应急专业队伍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5)市信访局: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来市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协助市指挥部办公室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指导基层妥善接待群众来访。

        (16)市林业局:负责处理因林权合同纠纷及承包经营权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协同做好自然资源林权类权属争议调处,协同处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中涉及林权不动产登记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17)市武警支队:根据市政府或者市指挥部的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协助公安机关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其他市级有关单位根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在市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2  县(市、区)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应设立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市指挥部组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参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1  县(市、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市、区)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市指挥部的成员组建,各成员单位参照市级单位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相应级别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各级指挥部迅速派出有关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事发现场,会同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具体负责现场调查、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3.3.1  现场指挥小组组成

        发生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事发地县(市、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市派出工作组,协助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由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组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派,省、市派出工作组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由省应急指挥部领导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组长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派。

        3.3.2  现场指挥小组职责

        (1)及时了解掌握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发展情况,拟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及时向本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执行本级应急指挥部决策,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2)做好事件双方纠集人员的疏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迅速组织救治伤员。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事件调查工作。

        (5)做好经验教训的总结及事件的评估工作。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分别组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指挥部安排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提出咨询建议,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排查结果分析,开展法律、法规和处置方法的指导等。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排查和调处工作,落实预防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等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要将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融入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防患于未然。

        各县(市、区)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排查、调处及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掌握当地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的动态、规模;对排查出来的争议及时进行分析和研判,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个案,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摸清争议事实,开展风险预测分析,提出化解矛盾和调查处理的对策和意见,落实稳控责任;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1.1  人员经费保障

        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及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情况复杂,各地应当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确保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的日常调处工作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4.2  预警措施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紧密配合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三级监测网络,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进行全面监测。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预报后,应及时跟踪事件动态,立即逐级上报至省应急指挥部。同时,要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适时派员赶赴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发生地,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掌握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及时传达省、市各级领导的指示和要求。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预案,其应急指挥部派出的现场指挥小组应快速到达现场,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发生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市政府立即启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派出的现场指挥小组应快速到达现场,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提请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市政府立即启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预案,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报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由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小组未到达之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做好劝阻、疏导群众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5.2  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小组到达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发生地后,按照各组职责开展处置行动,会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首先做好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然后开展调查。及时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演变过程、伤亡及损失情况,并及时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迅速、快捷、有效地进行处置。

        根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小组下设6个现场处置组,即: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及机动组、新闻舆情组,在现场指挥小组指挥协调下,按各自职责迅速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各工作组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防止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引发新的事件。

        (1)综合协调组: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传达现场指挥小组领导指示,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单位行动,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保障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疗救护等。

        (3)事件调查组: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政府及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调查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起因,发生群众械斗的诱因、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分清发生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责任方,并提出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政府及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争议事件调查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慰问、经济赔偿等工作,稳定群众情绪,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5)专家及机动组: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由各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主要为处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6)新闻舆情组:由事发地宣传、网信、自然资源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有关信息的权威发布,持续开展正面舆论引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处置属地负面舆情。

        5.3  应急结束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发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条件已经消除,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的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事件的监控工作,协助上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响应、处置等全程的分析、评估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协助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开展对特别重大或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分析评估。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分析评估,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县(市、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对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分析评估,评估报告及时上报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

        6.2  调查处理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比较复杂,在应急处置行动期间难以彻底解决纠纷,要在事态平息后继续进行深入详细调查。

        6.2.1  调查取证

        事发地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抽调办案人员组成工作组,根据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管辖权限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争议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复查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后,依法提出调处方案。

        6.2.2  组织调处

        处理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要坚持“调解为主,决定为辅”的原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事件,事发地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调解,尽早结案;对“久调未成”且有可能再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早作出处理决定。

        6.3  信息发布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和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和培训

        (1)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

        (2)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的知识培训,增强各级领导和应急指挥部工作人员调处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和应急处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能力。

        7.2  演练

        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本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和当地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当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能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时,市自然资源局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