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2-40769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2〕69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近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工作方案》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根据《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十五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保障责任试点单位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6号)要求,特制定《关于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的工作方案》。
二、《工作方案》出台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2023年起,丽水市“浙里惠民保”增加长期护理责任保障,在我市参加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重特大疾病责任(指我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下同)的参保人员可同步选择参加长期护理责任,初步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体系,长期护理服务市场有序发展。2024年,加快推进长期护理全民覆盖,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服务供给显着增强。到2025年,长期护理制度成为适应老龄化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有力推动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山区样板建设。浙丽保>
二、《工作方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坚持政府引导,设计推动。强化政府在“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工作推进中的引导作用,在制度建设、政策规划、宣传动员、参保缴费、监督管理等方面更好发挥政府职能,积极倡导家庭参保,提高群众保险意识,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
2.坚持机制创新,制度衔接。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下设重特大疾病与长期护理两个责任,一方面要做好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与“浙丽保”的有效衔接,另一方面要做好重特大疾病和长期护理两个责任的统分结合,实现功能边界清晰、责任分设管理。
3.坚持保障基本,稳健发展。科学确定长期护理责任筹资水平,均衡个人、政府缴费责任,待遇与筹资总体平衡,按照“低水平起步、保障基本需求”“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等要求做好基金管理。
4.坚持商保承办,市场运作。发挥商业保险的灵活机制,积极创新商保经办模式,做好业务流程优化,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承保机构实行自负盈亏,做好成本控制和运行管理,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商保承办的长期护理新型发展模式。
四、“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是怎样的?
一是参保范围。明确我市参加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重特大疾病责任(指我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同步参加长期护理责任。
二是筹资标准。长期护理保费筹资标准原则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左右确定,职工和居民实行统一筹资标准。2023年长期护理保费筹资标准确定为90元/人。
五、“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有哪些政策支持?
1.长期护理保费由个人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均为1:1。
序号 | 参保类型 | 2023年保费标准(元) | ||
个人 | 财政补助 | 合计 | ||
1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 45 | 45 | 90 |
2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 45 | 45 | 90 |
2.纳入特困、低保、低边范围的困难人员长期护理保费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征收规定,出台政策对其他特殊群体予以参保资助。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缴纳长期护理保费,个人账户历年结余部分可用于在本市参加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缴纳长期护理保费。
六、“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有什么政策优惠?
在家庭参保方面,2023年度父母均参保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的家庭,给予其未成年子女免收长期护理责任个人缴费部分保费(政府分担部分仍给予补助)的政策优惠。今后年度家庭参保优惠政策另行确定。
七、“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保障待遇是怎样的?
1.待遇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Ⅲ级、重度Ⅱ级失能标准的,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可按待遇支付管理规定享受长期护理责任待遇。根据长期护理责任筹资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积极探索预防和延缓失能失智保障机制,逐步将保障范围拓展到重度Ⅰ级失能人员。
2.待遇支付标准。(见下表)
序号 | 护理类型 | 待遇标准 | 具体要求 | 支付限额 | 待遇变更 |
1 | 机构护理 | 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护理床位或定点医疗机构专设护理服务病区接受规范的机构护理服务的,纳入长期护理支付范围的费用由长期护理基金支付70%。 | 定点护理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身体状况和护理需求,合理制定护理计划并提供护理服务。 | 支付限额按照失能等级和护理服务类型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承保机构另行确定。 | 失能人员经申请评估为新的失能等级的,从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失能等级享受长期护理责任待遇。失能人员护理方式发生变更的,从变更的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护理方式支付待遇。失能人员经治疗和复评后不符合重度失能评估标准或失能人员死亡的,终止享受长期护理责任相关待遇。 |
2 | 居家护理 | 接受定点护理机构规范的居家护理服务的,纳入长期护理支付范围的费用由长期护理基金支付80%。 | 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享受长期护理责任待遇人员按规定选定的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提供服务。 |
八、“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的评估管理、机构管理、经办管理、基金管理等方面有什么要求?
1.评估管理。评估制度方面,市医保局牵头建立长期护理失能评估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和评估费用标准,按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的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作为享受长期护理责任待遇的依据。评估标准方面,失能评估按照浙江省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执行。民政部门按规范组织开展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可作为承保机构认定失能等级的基础,由承保机构按规定进一步审核把关,确认后享受长期护理责任待遇。评估组织方面,市医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承保机构成立市长期护理失能评估委员会,负责按照省医保局等部门的规定健全失能评估管理制度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具体评估工作由承保机构负责开展。
2.机构管理。明确依法设立并具备长期护理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等相关机构申请为长期护理定点服务机构的流程及管理办法等。
3.经办管理。明确长期护理责任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共保体,首轮和次轮承办周期为2年,第三轮开始每一承办周期为3年,其经营和运行接受医保、银保监等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实行自负盈亏。
3.基金管理。要求承保机构开设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保费基金账户,明确基金运行接受审计、医保、财政等政府部门监督。同时明确了基金周期结算以及风险管理等制度。
九、方案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十、方案的解读机关是?
答:由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进行解读,联系处室:基金监管处,咨询电话:0578-2098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