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丽水市智慧印刷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31102055517605L
印刷经营许可证号:(浙)印证字第KA(3)0023
2022年10月18日10时50分,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丽水市智慧印刷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0月21日,经局机关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10月24日上午,调查人员向丽水市智慧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10月24日下午,丽水市智慧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到丽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配合调查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周某某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丽水市智慧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周某某对该公司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对现场所取得的证据及照片等相关材料予以确认。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2018年以来,当事人在从事印刷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无法提供实施制度的相关台账材料。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现场情况。
2.周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违法事实。
3.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丽水市智慧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和身份情况。
本机关认为,2018年以来,当事人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未按法规规定落实相关印刷经营管理制度,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应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符合一般处罚情形。参照《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16修订)》中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的行为一般处罚的裁量基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22年10月27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文综罚告字〔2022〕003号),于2022年10月27日下午向当事人送达了该告知书,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丽水市任一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11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