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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2-40079 文号 丽政发〔2022〕26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体制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6 14: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明确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体制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明确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体制意见

        为构建市区权责一致、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征收新格局,在《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21〕32号)、《关于理顺市区征收体制明确部门职责的意见》(丽政办发〔2018〕53号)等规定基础上,按照职能明晰、属地管理、政策统一、规范操作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明确市区集体所有土地和房屋征收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机制

        (一)重大问题协调机制。授权莲都区政府设立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疑难问题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市区征收工作中碰到的疑难个案问题,涉及的市、区相关部门参加,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需在丽水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的大政策框架内,市、区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会议议定事项。莲都区专题会议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以莲都区政府名义,书面形式报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征收指导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召开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联席会议,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研究协调。市、区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问题,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二)市直部门协同机制。市直部门要依据丽政办发〔2018〕53号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履行本部门涉及的征收职责,协同推进市区征收工作。市财政局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征收资金的保障;市建设局会同市城投公司负责安置房建设;市征收指导中心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安置房(北城)建设布点规划;市征收指导中心负责市区征收政策的研究制订、培训宣传、业务指导。

        (三)联合督促推进机制。建立每月市区征收工作进展报告制度,市区年度计划任务下达后,莲都区每月定期向市直相关部门报送征收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末报送资金使用情况,以便相关部门掌握项目征收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对于征收工作中莲都区提出的市直单位配合不到位问题,由市政府予以督促交办。

        (四)捆绑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奖惩机制,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征收指导中心下达市区重点项目政策处理年度任务,市征收指导中心依据年度任务对莲都区开展政策处理考核。莲都区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及项目业主单位工作配合情况进行年度打分,作为市直部门考核依据之一。

        (五)“净地”交付收储机制。按照“建立健全统一计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多方参与”的机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土地收储计划,下达土地收储任务。市征收指导中心指导、督促莲都区按照“净地”标准要求,完成土地与房屋征收、地块清场相关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好项目业主职责,及时提供项目红线、基础资料等,做好收储资金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现场踏勘验收后,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二、具体要求

        (一)根据《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的要求,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测算由莲都区牵头组织,由市财政局或项目业主单位足额保障,直接拨付至莲都区。

        (二)根据《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21〕32号)第十一条“被补偿房屋经依法登记的,以登记内容为准;尚未登记或土地登记与房产登记不一致的,补偿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规定,市区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作由莲都区负责。

        (三)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与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签订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由莲都区政府另行确定。

        (四)根据《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21〕32号)第十四条“补偿人应当根据现状调查结果拟订具体安置方案,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进行审查”的规定,莲都区具体负责安置审查工作,涉及市级部门的安置审查事项,由莲都区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安置审查小组的完成时限要求,及时完成。

        (五)莲都区负责征收后的安置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拟定安置方案,结算房屋补偿款,做好安置房管理、分配、数据录入等工作。

        三、工作保障

        (一)组织机构保障。莲都区政府参照成立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土地征收地类认定小组、安置审查小组等,明确具体单位和人员。莲都区要制订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疑难问题专题会议制度,明确专题会议研究事项和程序等。

        (二)服务保障问题。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配合,做好涉及本部门职能的相关工作,并做好与省直部门的对接。莲都区要加强相关工作小组和相关区级部门的人员力量,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资金保障问题。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项目业主单位或财政部门要做好征收资金保障,确保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征收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结算,莲都区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发布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体制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