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2-39481 | 文号 | 通告〔2022〕4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10-09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0-2022-0005 |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浙司〔2022〕74号)要求,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对《丽水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通告如下:
一、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列入《丽水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二、通告实施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治考核等责任。通告实施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已纳入《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原划转时间执行。
三、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目录中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衔接机制,保障监管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发生调整的,《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同步调整。
五、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县统一、同步的原则完成划转。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丽水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