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19H/2022-39549 | 文号 | 丽发改服务〔2022〕420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10-11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2-2022-0007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商务局
2022年10月11日
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主体培育,推动“规下”“限下”企业成长为“规上”“限上”企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丽水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且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等其他行为的“规下”“限下”企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并纳入“规上”“限上”统计范围,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支持。
(一)规模以上工业标准: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标准
1.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住宿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4.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
1.全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互联网、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工作。
2.全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
3.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行业范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四)有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第三条 工业企业上规奖励标准
(一)鼓励企业上规升级。对每年在3月底前或在投产后4个月内上规纳统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6月底前上规纳统的,给予40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上规纳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企业和9月份以后上规纳统的新投产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自升规次年起,实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奖励5万元;实现升规次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50%以上,奖励10万元。
(三)加强对新上规企业要素保障,对新增上规租赁场地的待扩大生产的企业,优先安排工业用地等相关要素保障。
第四条 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奖励标准
(一)服务业企业上规奖励
1.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对新开业服务业企业,每年在2月底前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25万元奖励;在5月底前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8月底前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在11月底前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12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鼓励规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当年(1-11月)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实现当年(1-11月)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50%以上: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8万元;当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批零住餐上限奖励
1.鼓励批零住餐企业上限纳统。对月度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户),在6月底前上限纳统的,给予25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11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度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户),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月度纳统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个体户),在6月底前上限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在9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12万元奖励;在11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年度纳统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含个体户),给予5万元奖励。
3.限上批发、零售企业(含个体户)当年年销售额增量在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含个体户)当年年营业额增量在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的,另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符合条件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按工会疗养相关规定申报定点范围。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对辅业分离后且当年能达到上规、上限标准的企业进行有计划分离,对分离注册的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入库纳统的,在享受上规上限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法人单位进行统一收银且财务独立核算,并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纳统的,在享受原上规上限政策基础上,给予系统建设奖励30万元。
(五)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对新引进平台经济按总部引进政策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加强创优创杯扶持。进一步加大对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创优创杯上的政策支持,同时鼓励企业通过各项信用评价加分机制切实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二)深化招标投标改革。探索“强强联合招投标”试点工作,同时调整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鼓励企业充分参与竞争。
(三)鼓励拓展市外市场。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号)择优授予“市场开拓企业”,并在全省信用评价中予以良好信息加分,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四)鼓励有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积极鼓励引导企业加快成长、拉长企业链,在政府投资类项目中推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清单,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完善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建立有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生态环境,培育一批综合能力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
第六条 年担保费率为1%;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年担保费率降至0.5%,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足。一体化区域内各地政府若有其他更优政策,以更优政策为准,当地财政补足至1%。
第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规上”“限上”企业产品通过公开采购程序积极申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国有企业成立销售(代售)、咨询公司,帮助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使用本地产品。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上规”“上限”企业季度动态更新名录库和培育库,定期研判企业培育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力度,加强新“上规”“上限”企业培育和管理,将新“上规”“上限”企业列入精准服务重点对象,在审批服务、要素保障、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九条 加大新上规上限企业培训力度,对新上规上限企业的企业主和财会、统计人员每年开展一次免费培训,加强相关人员市场拓展、企业管理、数字化转型升级等方面能力提升。
第十条 执法部门统筹优化执法检查活动,实行综合查一次,建立涉企案件“首违不罚”清单,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积极引导各类企业自查自纠违规经营行为。简化审批流程,深化数字化改革,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水平,构建流程更优、效率更高、企业获得感更强的服务环境。
第十一条 加强对未上规上限企业的排摸,对低散乱企业进行整治提升、腾笼换鸟;对上规上限意识薄弱的企业开展走访约谈,引导企业积极上规上限;对应上未上企业进行综合辅导,在税收、环保、用电供水、能源等方面落实从严管理。
第十二条 “上规”“上限”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定期开展督查和通报。每月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企业新增入库纳统情况。
第十三条 经信、发改、商务、建设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工业、服务业、批零住餐、建筑业的相关政策的解释、执行和兑现。符合本意见规定企业的奖励政策于次年3月底前兑现。
第十四条 新“上规”“上限”企业三年内退出“规上”“限上”统计的,应进行严格审查。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市本级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其他政策,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享受。已享受招商投产和贡献度奖励、原规上企业拆分合并、企业下规下限后重新入库纳统和年度下规下限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政策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bjlbwl.com/art/2022/10/14/art_1229286760_2437429.html